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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管理制度包括哪些內容

法律分析:(壹)建立變更管理制度

企業在工藝、設備、儀表、電氣、公用工程、備件、材料、化學品、生產組織方式和人員等方面發生的所有變化,都要納入變更管理。

變更管理制度至少包含以下內容:變更的事項、起始時間,變更的技術基礎、可能帶來的安全風險,消除和控制安全風險的措施,是否修改操作規程,變更審批權限,變更實施後的安全驗收等。

實施變更前,企業要組織專業人員進行檢查,確保變更具備安全條件確受變更影響的本企業人員和承包商作業人員,並對其進行相應的培訓。變更完成後,企業要及時更新相應的安全生產信息,建立變更管理檔案。

(二)嚴格變更管理

工藝技術變更。主要包括生產能力,原輔材料(包括助劑、添加劑、催化劑等)和介質(包括成分比例的變化),工藝路線、流程及操作條件,工藝操作規程或操作方法,工藝控制參數,儀表控制系統(包括安全報警和聯鎖整定值的改變),水、電、汽、風等公用工程方面的改變等。

設備設施變更。主要包括設備設施的更新改造、非同類型替換(包括型號、材質、安全設施的變更)、布局改變,備件、材料的改變,監控、測量儀表的變更,計算機及軟件的變更,電氣設備的變更,增加臨時的電氣設備等。

管理變更。主要包括人員、供應商和承包商、管理機構、管理職責、管理制度和標準發生變化等。

(三)變更管理程序

申請。按要求填寫變更申請表,由專人進行管理。

審批。變更申請表應逐級上報企業主管部門,並按管理權限報主管負責人審批。

實施。變更批準後,由企業主管部門負責實施。沒有經過審查和批準,任何臨時性變更都不得超過原批準範圍和期限。

驗收。變更結束後,企業主管部門應對變更實施情況進行驗收並形成報告,及時通知相關部門和有關人員。相關部門收到變更驗收報告後,要及時更新安全生產信息,載入變更管理檔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 第七條 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註冊資本、實收資本、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

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二十七條 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壹)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變更登記事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二十八條 公司變更名稱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六十九條 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期不登記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其中,變更經營範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而未取得批準,擅自從事相關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公司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有關備案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辦理期未辦理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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