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能與1年以內變更名稱的其他企業的原名稱相同,也不能與已註銷登記或被吊銷營業執照未滿3年的企業名稱相同,但對已超過時間的法律沒有限制。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與同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或者登記的同行業企業名稱、字號相同,但有投資關系的除外。(二)與符合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同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的企業名稱、字號相同,但有投資關系的除外。3)與變更名稱未滿65,438+0年的其他企業原名稱相同。4)與被註銷登記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未滿3年的企業名稱相同。5)其他企業如果註銷程序是公司自己發起的,至少需要1年才能重新使用。在同壹企業登記機關,申請人擬用的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不得與同行業或者未使用行業、經營特點的下列企業名稱中的字號相同: (壹)已經登記或者處於保留期的企業名稱,但有投資關系的除外;(2)已註銷或變更未滿1年的原企業名稱,但投資關系或受讓企業名稱除外;且(3)設立登記已註銷或變更登記已註銷不足65438+。
法律依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三十壹條企業名稱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核準: (壹)與同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的同行業企業名稱、字號相同,但有投資關系的除外;(二)與同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第十八條核準登記的企業名稱、字號相同。投資關系除外;3)與變更名稱未滿1年的其他企業原名稱相同;(四)與被註銷登記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未滿3年的企業名稱相同的;5)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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