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團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
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為大力實施“質量強兵團”戰略,引導激勵各行各業加強質量管理,追求卓越績效,促進兵團經濟轉型升級、提質增效,進壹步規範兵團質量獎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家功勛榮譽表彰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兵團質量獎是經中央批準,兵團設立的最高質量榮譽獎項,主要授予兵團轄區內管理先進、質量領先、技術創新、品牌優秀、效益突出,對兵團經濟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
第三條?兵團質量獎推薦、評審和授獎,遵循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堅持高標準、嚴要求、總量控制、好中選優。獎項評審不收取費用。
第四條?兵團質量獎包括兵團質量獎和兵團質量獎提名獎,評選周期為5年。兵團質量獎名額每屆不超過2個,兵團質量獎提名獎名額每屆不超過5個,獎勵名額可少額或空缺。
第五條?兵團質量獎的申報、受理、評審、表彰以及宣傳推廣、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兵團質量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兵團質量獎評審工作,組織評審活動,審定評審準則、評審結果等事項,並向兵團提出兵團質量獎獲獎組織建議名單。
第七條 ?兵團質量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兵團質量獎評審日常工作,組織制訂兵團質量獎評審準則,制定評審工作計劃,負責做好申報、評審的組織、協調和指導工作,選擇確定承擔具體評審工作的第三方機構並指導開展評審工作,承擔兵團質量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設立兵團質量獎評審監督小組,由兵團質量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兵團相關部門、新聞媒體等有關人員組成,負責監督兵團質量獎的受理、評審、表彰工作。
第九條?受委托的第三方機構承擔兵團質量獎具體評審工作,並對評審意見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條 ?兵團各行業主管部門和師市質量工作領導小組分別負責本行業和本地區申報組織的推薦工作,負責宣傳、推廣獲獎組織的先進經驗和成果。
第三章 ?申報和受理
第十壹條?兵團質量獎評審前,由兵團質量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向師市和兵團質量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發出組織申報通知,並通過兵團主要媒體和網站向社會發布兵團質量獎申報公告。
第十二條?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組織,可以自願申報兵團質量獎。
第十三條 ?法人、非法人組織或者其分支、內設、派出等機構(以下簡稱申報組織)申報兵團質量獎,應當同時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壹)擁護中央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在兵團轄區內依法設立,取得國家規定的相關資質或證照,符合國家產業、環保、質量、財稅等相關政策規定;
(三)質量管理機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完善,質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具有復制推廣價值;
(四)積極開展質量改進、質量攻關、質量提升活動,質量水平、創新能力、品牌影響力及經濟社會效益等方面位於行業前列,在疆內外具有良好的社會形象;
(五)切實履行社會責任和質量主體責任,近5年內無重大質量、安全、環保等事故,無相關違法、違規、違紀行為。
第十四條 ?申報組織應當按照規定填寫申報表並在本組織內部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在規定時間內將申報表和有關證實性材料報送至兵團行業主管部門或所在師市市場監管部門。
申報組織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負責。申報材料不得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涉及商業和技術秘密的,申報組織應予以註明,參與兵團質量獎評選表彰的有關機構和人員,應當保守知悉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
第十五條?兵團行業主管部門或所在師市市場監管部門對申報組織是否符合申報條件,以及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進行審核,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後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的,兵團行業主管部門或所在師市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出具審核推薦意見,經有關單位同意後,將申報材料及推薦意見壹並報送至兵團質量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十六條?兵團質量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對申報材料的主體資格、推薦程序等進行形式審查,並征求有關主管部門意見。對審查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不予受理;對通過初步審查的申報組織,形成兵團質量獎受理名單,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則正式受理。
對未予受理的申報組織,兵團質量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退回申報材料並向推薦組織反饋有關情況。
第四章 ?評審與表彰
第十七條 ?兵團質量獎評審標準主要依據國家標準GB/T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GB/Z19579《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和《兵團質量獎評審實施準則》制定。評審標準可根據質量管理理論和實踐的發展,適時進行修訂。
第十八條?對經公示無異議的申報組織,由兵團質量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委托第三方機構組成評審組開展評審論證,包括材料評審、陳述答辯和現場評審等環節。
第十九條 ?評審組對候選組織申報材料按照評審準則和實施細則進行評分,形成材料評審報告並提出兵團質量獎候選名單和兵團質量獎提名獎候選名單。經兵團質量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後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
第二十條 ?對經公示無異議的列入兵團質量獎候選名單和兵團質量獎提名獎候選名單的申報組織,應組織其負責人就實施卓越績效管理有關情況接受評審組的問詢並進行答辯,評審組根據答辯情況形成陳述答辯報告,提出進入現場評審的組織名單。
第二十壹條?對符合現場評審條件的候選組織,評審組應組織開展現場評審,形成現場評審報告。
第二十二條?兵團質量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評審組提交的材料評審報告、陳述答辯報告和現場評審報告,形成綜合評審報告,擬定兵團質量獎獲獎初選名單和兵團質量獎提名獎獲獎初選名單,向兵團質量工作領導小組報告。
第二十三條?兵團質量工作領導小組以會議方式對兵團質量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的初選名單進行審議,以投票表決方式確定兵團質量獎建議名單和兵團質量獎提名獎建議名單。
第二十四條?兵團質量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將審議通過的兵團質量獎建議名單和兵團質量獎提名獎建議名單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的,報兵團審定。
第二十五條?兵團質量獎和兵團質量獎提名獎獲獎組織由兵團發布表彰決定,並頒發獎牌、證書。
第二十六條 ?兵團質量獎評審實行回避制度。評審人員和工作人員與申報組織有利害關系的,本人應當主動提出回避。
第二十七條 ?兵團質量獎評審過程中任何單位或個人對兵團質量獎受理、評審相關公示有異議的,可以向兵團質量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並提供相應證明。
個人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材料上簽署本人姓名,註明聯系電話、通訊地址,並提供身份證明;單位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材料上註明住所及聯系電話、通訊地址,並加蓋單位公章。
兵團質量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自收到異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並向兵團質量工作領導小組報告異議核實情況及處理意見,提請兵團質量工作領導小組審議決定後向提出異議方反饋。
第五章 ?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八條 ?兵團質量獎評審監督小組負責對評審工作進行全程監督,並向兵團質量工作領導小組報告監督情況。對評審過程中發現的各種違法違規現象,及時建議有關單位予以處理。
第二十九條 ?申報組織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進行申報的,5年內不予受理其申報;獲獎組織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獎的,取消其獎勵,收回獎牌、證書,10年內不予受理其申報,依法移送有關機關予以處理,並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條 ?獲獎組織自獲獎之日起5年內發生重特大質量、安全、環境汙染、公***衛生事故(按國家有關規定認定),或者存在嚴重違法、違規、違紀情形以及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情形的,取消其獎勵,收回獎牌、證書,並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壹條?獲獎組織可在組織形象宣傳、介紹和說明中使用兵團質量獎稱號及標誌,但必須註明獲獎年度。禁止將兵團質量獎稱號及標誌用於具體產品、服務的廣告、宣傳、說明和包裝。獲獎組織不得出售、出租證書、獎牌,或者將其用於從事其他營利性活動。
第三十二條 ?兵團質量獎獎牌、證書和標誌由兵團授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冒用,違者將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六章 ?宣傳與推廣
第三十三條 ?獲獎組織應當在推廣先進質量管理方法、分享成功經驗等方面履行社會責任,發揮標桿作用,探索采用質量管理的新理論、新方法並不斷創新,持續提升質量水平,帶動和促進兵團質量管理整體水平的提高。
第三十四條?兵團各行業主管部門和師市質量工作領導小組應當按照有關職責,組織本系統、本行業和本地區獲獎組織開展質量管理交流推廣活動。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兵團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2018修訂)》(新兵辦發〔2018〕7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