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編制的債權表,應當提交第壹次債權人會議審核。債務人和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無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確認。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有異議的,可以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企業破產法司法解釋三第八條債務人、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有異議的,應當說明理由和法律依據。異議人仍拒絕管理人解釋或者調整,或者管理人拒絕解釋或者調整的,異議人應當在債權人會議核實後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確認債權。當事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訂立仲裁條款或者仲裁協議的,應當向選定的仲裁機構申請確認債權債務關系。所以,如果管理人認可的債權不被認可,首先要和管理人充分溝通。如果管理人仍不服解釋或調整,我們可以在債權人會議核實後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債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四十九條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書面說明債權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並提交相關證據。申報的債權為連帶債權的,應當說明。
第五十條連帶債權人可以代表全體連帶債權人申報債權,也可以共同申報債權。
第五十壹條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代為清償債務的,應當向債務人申報債權。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未代為清償債務的,應當以其將來對債務人的債權申報債權。但是,債權人已經向管理人申報全部債權的除外。
第五十二條連帶債務人被裁定適用本法規定程序的,其債權人有權就其全部債權在每壹破產案件中分別申報其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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