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營利性法人依法登記成立,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事業法人成立日期。
2.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法登記,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生效;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20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10年,自申請日起計算;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
3.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獨立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3.建築工程壹切險的保險責任始於保險工程在施工現場開工或用於保險工程的材料設備到達施工現場,止於項目業主簽發竣工驗收證書或通過部分或全部工程的驗收,或項目業主實際占用或使用或接收部分或全部工程,以先到者為準。
4、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3個月內開工。項目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3個月。
5、實行開工報告制度的建設項目,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6個月的,應當重新申請批準開工報告。
6、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後,企業需要延長資質證書有效期的,應當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向原資質許可機關申請延期。
7.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05天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
8.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於20日。投標有效期從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開始計算。
9.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遞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自資格預審文件停止發售之日起不得少於5日。
10,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
第二部分:
1.投標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招標人已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應當自收到投標人書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內退還。
2.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於3日。
3.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內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在作出答復前,招標投標活動應當暫停。
4.履約保證金不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10%。
5.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之日起10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自受理投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決定。
6、建築市場誠信行為記錄信息在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後7日內公布,公布期限壹般為6個月至3年;良好行為記錄信息披露期限壹般為3年。發布不良行為記錄信息的最低時限不得少於3個月。
7、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下列情況處理:
(1)建設工程通過竣工驗收的,竣工驗收日期為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延期驗收的,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的日期為竣工日期;
(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由發包人使用的,以建設工程移交占有權之日為竣工日期。
8.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下列時間視為付款時間:
(1)建設工程已經實際交付的,為交付日期;
(2)建設工程未交付使用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的日期;
(3)建設工程尚未交付,工程價款尚未結算的,為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日期。
9.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壹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0.在市區施工過程中使用機械設備,可能造成環境噪聲汙染的,施工單位必須在工程開工前15日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工程名稱、施工地點和工期、可能產生的環境噪聲值以及采取的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措施。
第三部分:
1.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企業應當在期滿前3個月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辦理延期手續。
2.施工企業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應當在變更後10日內,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手續。
3.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建設項目安全施工措施的有關資料,並依法批準建設項目具有開工報告。施工單位應當自批準開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送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4、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後3個月內,向城建檔案館報送壹套建設工程檔案。
5.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消防驗收申請之日起20日內組織消防驗收,並出具消防驗收意見。
6、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之日起5日內,向備案機關提交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7.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築工程的最低保修期為:
(1)房屋建築的基礎工程、地基工程、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的防滲漏,為5年;
(3)供熱供冷系統由兩個采暖期和供冷期組成;
(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及設備安裝裝修,工期2年。
8.缺陷責任期從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竣工驗收的,缺陷責任期從工程實際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計算。如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不能在規定期限內竣工驗收,則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後90天,工程自動進入缺陷責任期。
9.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的方式預留保證金,預留保證金的總比例不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10,普通訴訟時效期限通常為3年。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但權利被侵害超過20年,法院不予保護;可以,建造師不良行為記錄信息發布時間為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後7日內,發布期限壹般為6個月至3年。整改有效的,不良行為記錄信息公布期限可以縮短,但最低公布期限不得少於3個月。需要註意的是,建築商的不良行為記錄是無法消除的。
法律依據:《註冊建造師執業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不按設計圖紙施工。
(二)使用不合格建築材料的
(三)使用不合格的設備、建築構件。
(四)違反工程質量、安全、環保和用工規定的。
(五)在執業過程中,索賄、受賄、行賄或者謀取合同規定費用以外的其他非法利益。
(六)簽署欺詐性文件或簽署不合格文件。
(七)以他人名義或者允許他人以自己名義從事專業活動。
(八)同時在兩個以上企業就業和執業。
(九)超越執業範圍和聘用企業的業務範圍從事執業活動的。
(十)未變更註冊單位,而在另壹企業從事經營活動。
(十壹)項目負責人在竣工驗收或交接手續辦理前向另壹企業變更登記。
(十二)偽造、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
(十三)不履行註冊建造師義務以及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