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未簽訂合同不免除用人單位為職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義務;2.單位需要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終止或解除事實勞動關系(辭退員工);3.如果單位終止或解除事實勞動關系(辭退員工),可能需要賠償失業損失;4.員工可隨時終止勞動合同,且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或賠償;5、單位不能因為試用期不合格辭退員工;6.不簽訂勞動合同不利於單位保護商業秘密;7、不簽訂勞動合同造成員工損失的,單位應承擔賠償責任;8.用人單位可能面臨勞動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壹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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