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有關中央管理企業:
為促進我國物聯網健康發展,規範物聯網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法律法規,我們制定了《物聯網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向我們反映。
附件:物聯網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財政部
2011年4月6日的壹般規定
第壹條為促進我國物聯網健康發展,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和支撐作用,規範物聯網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管理,根據財政預算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專項資金由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用於支持物聯網的研發、應用和服務。
第三條專項資金的使用應當突出支持企業自主創新,體現以企業為主體、以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用相結合的技術創新戰略,符合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產業政策和區域發展政策,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確保專項資金的規範、安全和高效使用。專項資金鼓勵和支持企業以產業聯盟的形式開展物聯網研發和應用活動。
第四條財政部和工業和信息化部各司其職,齊抓共管。
財政部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項目資金的撥付和撥付,並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確定專項資金年度支持方向和重點,會同財政部組織項目評審,確定項目支持計劃,並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支持範圍和方法
第五條專項資金支持範圍包括物聯網技術研發和產業化、標準研究制定、應用示範和推廣、公共服務平臺。
第六條項目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的獨立法人;
(二)財務管理制度健全,會計信用和納稅信用良好;
(三)財務狀況良好,具備承擔項目的財務投資能力;
(四)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15人,其中高級職稱人員不少於5人;
(五)擁有相應的專利、軟件著作權或省級以上認定的科技成果,並具備相應的市場應用基礎。
第七條項目申報單位還應提供以下資料:
(壹)法人執照和章程復印件(復印件並加蓋單位公章);
(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上壹年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會計報表和審計報告(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四)相應的專利、軟件著作權或省部級以上認定的科技成果,以及已開展市場應用的證明材料(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信息。
第八條專項資金支持采用無償資助或貸款貼息方式。申請專項資金的項目原則上只采取壹種支持方式。
無償補助主要支持以自有資金為主要投入的項目,貸款貼息主要支持以銀行貸款為主要投入的項目。技術研發、標準研究制定、公共服務平臺項目原則上以無償資助為主;產業化、應用示範和推廣項目主要采取貸款貼息的形式。
第九條無償資助金額或貸款貼息比例由財政部根據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安排和年度項目指南確定。
第十條已通過其他渠道獲得資金支持的項目,不再獲得專項資金支持。專項資金的申請和審核
第十壹條專項資金采取項目管理的形式。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根據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產業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組織研究編制年度項目指南,明確專項資金年度支持方向和重點。
第十二條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根據年度項目指南組織對本地區的項目進行初審。
第十三條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根據項目初審意見,將審核匯總後的項目推薦名單和申請材料報送財政部和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四條中央管理企業直接向財政部和工業和信息化部報告,中央部門(單位)所屬企業通過歸口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建立專家評估機制,組織技術、財務、市場等方面的專家對申報項目進行評估或者委托專業咨詢機構進行評估。
第十六條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根據專家評審意見或專業咨詢機構評審意見,研究提出年度項目支持意見。
第十七條財政部根據年度項目支持意見,確定項目資金和支持方式,下達專項資金預算目標,並按規定及時撥付資金。
第十八條項目承擔單位收到專項資金後,按國家統壹的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處理。監督和檢查
第十九條各級財政部門和同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專項資金使用和項目實施的監督檢查,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對專項資金使用和項目實施進度進行檢查。
第二十條中央級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在項目完成後3個月內,向財政部和工業和信息化部報送項目完成情況和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地方項目承擔單位應在項目完成後3個月內向省級財政部門和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送項目完成情況和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在項目完成後6個月內向財政部和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項目完成情況和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總結報告。
第二十壹條對弄虛作假騙取專項資金、不按規定用途使用專項資金的單位,財政部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2005〕427號)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三年內取消申報資格。如項目因故中止(不可抗力除外),財政部將收回全部或部分專項資金。補充條款
第二十二條省級財政部門和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參照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