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二十二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壹百二十四條起訴狀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和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四)證據及其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起訴的條件是什麽?
起訴的條件如下: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人民法院的管轄。以上四個條件缺壹不可。如果都不符合,起訴就不成立。人民法院立案庭收到原告提交的起訴材料後,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告知當事人需要補充有關材料的,應當及時通知原告補充。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人民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