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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報表的信息質量要求有哪些?

(1)可靠性。可靠性是指會計所提供的信息應當如實地表達所反映的交易或事項。在《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會計準則》中明確指出,“企業應當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為依據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如實反映符合確認和計量要求的各項會計要素及其他相關信息,保證會計信息真實可靠,內容完整”,可靠性是會計信息質量的基礎性要求。

(2)相關性。相關性是指會計所提供的信息應當與決策活動有關。也就是說會計信息應有助於其使用者在經濟決策中選擇最佳的方案,降低或避免風險。在《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會計準則》中明確指出, “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與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的經濟決策需要相關,有助於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對企業過去、現在或者未來的情況做出評價或者預測”,相關性是會計信息重要的質量要求。

(3)可理解性。可理解性是指會計所提供的信息應當清晰、簡明,便於信息使用者理解和使用。在《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會計準則》中明確要求,“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清晰明了,便於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4)可比性。可比性是指會計所提供的信息應當口徑壹致、相互可比。可比性要求每壹個企業在不同時期處理相同的或者類似的交易或事項時,應保證所使用的會計政策的壹致性,不得隨意變更;而且要求不同企業在處理相同的或者類似的交易或事項時,采用相同的會計政策。相同或者類似交易或者事項處理時會計政策的壹致,可以保證同壹企業不同時期會計信息的口徑壹致、相互可比;不同企業間會計信息的口徑壹致、相互可比。在《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會計準則》中明確要求, “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具有可比性。同壹企業不同時期發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項,應當采用壹致的會計政策,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在附註中說明。不同企業發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項,應當采用規定的會計政策,確保會計信息口徑壹致、相互可比”。

(5)實質重於形式。實質重於形式是指會計所提供的信息應以反映業務或者事項的經濟實質為重,而不僅以其法律表現形式為準。實質重於形式原則要求企業以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為準進行處理,提供會計信息。以經濟實質為重,體現的是會計信息對交易或者事項的如實反映。在《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會計準則》中明確要求, “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者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不應僅以交易或者事項的法律形式為依據"。

(6)重要性。重要性是指會計所提供的信息應反映所有重要的交易或者事項。重要性要求企業在處理交易或者事項時,應通過對其重要程度進行判斷,來決定具體會計記錄、報告的方式。對於重要的交易或者事項,應當按照嚴格的會計方法、程序進行記錄,並且在財務會計報表中單獨列示、充分說明。而對於不重要的交易或者事項,在不影響會計信息使用者判斷的前提下,則可以簡化處理,合並報告。這樣既能夠使得所提供的會計信息主次分明、重點突出,同時,也可以提高信息的使用效率。在《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會計準則》中明確要求, “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反映與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有關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項"。

(7)謹慎性。謹慎性是指會計所提供的信息應保持應有的謹慎,不應高估資產或者收益、低估負債或者費用。謹慎性要求在會計處理方法和程序的選擇過程中,充分考慮可能的風險,保持謹慎的態度,盡量選用能夠合理預計可能發生的損失和費用、盡量少預計或者不預計可能發生的收益的方法,以保證所提供的信息不高估資產或者收益、低估負債或者費用,避免由於會計信息使用者在決策中過於樂觀的判斷所招致的不必要的風險和損失。

(8)及時性。及時性是指會計所提供的信息應完整、及時。及時性包括兩層含義,壹方面要求會計及時地收集、加工、處理會計信息,保證壹定時期內的全部交易或者事項得以反映;另壹方面要求會計信息及時傳遞給信息的使用者。及時的會計信息才是對使用者的決策有價值的信息。在《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會計準則》中明確要求, “企業對於已經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應當及時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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