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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國有資產收益收繳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壹條為了加強國有資產收益的征收管理,確保國有資產收益按時足額上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有企業財產監督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庫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國有資產收益具體包括:

壹是國企應該上繳國家的利潤;

2.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股票的股息;

3.國家作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人,應當按照出資比例獲得的紅利;

四、各級政府授權的投資部門或機構投資的國有資產應上繳國家;

5.國有企業產權轉讓收入;

6.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轉讓(包括配股權轉讓)所得;

7.國家出資轉讓有限責任公司所得;

八、其他非國有企業占用國有資產應上繳的收益;

九、其他按規定應上繳的國有資產。第三條財政部門會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國有資產收益的收繳和管理。第四條國有資產收益按照中央與地方的產權關系和現行財政體制,納入本級政府國有資產經營預算。第五條國有資產收益應當分別下列情況收繳入庫。

壹是國有企業的利潤要上繳國家,由財政部門會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根據企業情況下達征收計劃後執行。

二、股份有限公司分配現金股利時,應堅持同股同利的原則,國有股控股單位不得放棄國有股收益權。國家股股利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確認後,應及時支付。

三、有限責任公司分配股利時,國家按出資比例分配的股利,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確認後,應及時上繳。

四、國有企業產權轉讓收入、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轉讓收入(包括權利轉讓)和有限責任公司國有股轉讓收入,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確認後上繳。

五、其他非國有企業占用國有資產應上繳的收入,應上繳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確定比例。

六、其他國有資產應按財政部門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上繳。第六條財政部、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授權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負責中央國有企業國有資產收繳工作,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監管和支付。第七條地方國有資產收益收繳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具體情況制定。報財政部和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備案。第八條國有資產收入預算科目使用國家預算收支科目“國有資產經營預算收入”相關科目。第九條上繳國有資產收益應當使用“普通繳款書”,繳款書欄目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庫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填寫。繳款書“財政機關”欄填寫同級財政機關名稱。繳款書第四聯收據經國庫蓋章後,按日交回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繳款書第五聯應提交協查,並加蓋國庫收據退回同級財政部門。第十條國有企業上繳的國有資產收益按月預繳,全年清算,其他國有資產收益(第二條第二款至第九款)確認後10日內入庫。第十壹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和國有資產收繳部門應按月(季、年)編制國有資產收益匯總表,報送財政部和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第十二條國有企業和非國有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國有資產收益。拖欠、挪用、截留、私分國有資產收益的,按照《違反財經法規處罰暫行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第十三條納入本級政府預算的國有資產收益,應當用於國有資產再投資、產業結構調整、補充國有企業資本金、增持相關股份公司股份和配股發行。第十四條本辦法頒布前,有關國有資產收益收繳管理辦法和規定與本辦法不壹致的,以本辦法為準。第十五條本辦法由財政部和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解釋。第十六條本辦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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