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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清產核資辦公室關於印發《國有企業代碼填報規定》的通知

第壹條 為在清產核資中促進建立與現代企業制度相適應的科學、規範的國有資產統計監測制度和方法創造條件,並為今後長遠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打基礎,根據《壹九九五年清產核資工作方案》,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國有企業代碼”是由國有企業(單位)標識代碼和反映企業(單位)行政隸屬、行業性質、企業規模、組織形式、企業管理級次、經濟部門等屬性代碼組成(見附件)。

國有企業(單位)標識代碼和所列屬性代碼根據國家有關部門頒布實施的國家標準填報。第三條 填報國有企業代碼的目的:對境內外所有國有企業、單位進行全面的清查和摸底,分清國有企業管理級次,核實國有企業(單位)戶數,保證國有資產安全、完整,為國家宏觀經濟調控和各地區、各部門及各行業優化資本結構、調整經濟和產業結構提供依據,為建立科學、規範的國有資產數據庫打基礎。第四條 國有企業代碼適用範圍

各地區、各部門所屬或舉辦的各類全民所有制企業、實行企業管理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企業、單位),包括各企業、單位投資舉辦的國內分支機構或全資子公司及各類中資合資、中外合資合作、股份公司等企業、單位,以及各地區、各部門和各級國有企業、單位投資舉辦的境外企業或開辦的各類境外機構。第五條 填報國有企業代碼的企業、單位

各地區、各部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並單獨編制資產負債表的所有國有企業、單位及在境外註冊的國有企業、機構都應填報國有企業代碼。第六條 國有企業代碼包括以下主要經濟內容:國家技術監督局、國家統計局等有關部門核發企業(單位)的統壹代碼、企業、單位的直接主管單位統壹代碼、企業(單位)名稱、企業(單位)行政隸屬關系、企業(單位)歸屬經濟部門、企業(單位)所屬具體行業、企業(單位)的經濟規模、企業(單位)的管理級次和組織形式、企業(單位)所在地區等。第七條 國有企業代碼的填報依據和方法

(壹)國有企業、單位標識代碼

依據國家技術監督局、國家計委等十二個部門聯合頒布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代碼管理辦法》和國家標準《全國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代碼編制規則》的規定,采用由各級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國家統壹代碼證書所規定的9位代碼表示。

(二)直接主管單位代碼,指企業、單位上級直接主管部門、企業或單位的標識代碼,根據各級技術監督部門發布的國家統壹代碼證書所規定的9位代碼填報,第壹級次的企業、單位不填此代碼。

對於未領取代碼證書的國有企業、單位應及時到其指定的技術監督部門辦理有關申領手續。

(三)國有企業、單位名稱,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名稱或在境外有關國家、地區註冊的名稱為準填列。

(四)國有企業代碼對企業、單位行政隸屬關系統壹設定為中央企業和地方企業兩類。

1.中央企業根據國家技術監督局制定的中華人民***和國國家標準《中央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及其他機構名稱代碼》(GB4657-90)填報,采用代碼前加三個零表示;

2.地方企業根據國家技術監督局制定的中華人民***和國國家標準《中華人民***和國行政區劃代碼》(GB2260-91)填報。具體填報:省級企業采用行政區劃代碼前兩位數字後加四個零表示;地(市)級企業采用行政區劃代碼前四位數字後加二個零表示;縣級企業采用行政區劃代碼本身六位數字表示。

各級地方企業、單位對應的行業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標準《中央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及其他機構名稱代碼》(GB4657-90)填報。如歸屬機械廳(局)的企業、單位,填報機械部的代碼。

(五)國有企業代碼對企業、單位歸屬的經濟部門統壹設定為十類。根據國家標準《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GB/T4754-94)的門類填報,具體要求如下:

第壹類:農林牧漁部門。指從事《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門類A中業務的企業、單位。

代碼表示-0

第二類:工業部門。指從事《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門類B、C、D中業務的企業、單位。

代碼表示-1

第三類:建築部門。指從事《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門類E中業務的企業、單位。

代碼表示-2

第四類:地質勘查水利部門。指從事《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門類F中業務的企業、單位。

代碼表示-3

第五類:交通運輸倉儲郵電通信部門。指從事《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門類G中業務的企業、單位。

代碼表示-4

第六類:貿易餐飲部門。指從事《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門類H中業務的企業、單位。

代碼表示-5

第七類:金融、保險部門。指從事《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門類I中業務的企業、單位。

代碼表示-6

第八類:房地產部門。指從事《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門類J中業務的企業、單位。

代碼表示-7

第九類:社會服務部門。指從事《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門類K中業務的企業、單位。

代碼表示-8

第十類:衛生體育教育文化科研及其他部門。指從事《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門類L、M、N中業務的企業、單位。以及不能納入以上九種經濟部門有關業務的其他企業、單位。

代碼表示-9

(六)國有企業代碼的企業、單位所屬具體行業根據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國家標準《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GB/T4754-94)中大類、中類、小類規定的內容和標識填報。 

(七)國有企業代碼對企業經濟規模統壹設定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

代碼表示:特大型-11,大型-12,中型-13,小型-14。

1.工業企業規模根據原國家經委第五部、委、局制定的《大中小型工業企業劃分標準》填報。

2.非工業企業規模按國家經貿委等部、委、局即將聯合發布的《大中小型非工業企業劃分標準》填報,如屆時不能正式發布,從另行規定。

(八)國有企業代碼對企業、單位管理級次的設定,原則上中央企業、單位和中央特殊行業分為四級;地方企業、單位分為三級。

1.中央企業、單位管理級次的劃分

第壹級次:指國務院直屬總公司、控股公司等;

代碼表示-11

第二級次:指由國務院各部門(包括部、委、局、署、社等)直屬企業、單位及由第壹級次企業、單位投資或舉辦的企業、單位;

代碼表示-12

第三級次:指由第二級次企業、單位投資或舉辦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單位;

代碼表示-13

第四級次:指由第三級次企業、單位投資或舉辦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單位;

代碼表示-14

第四級次以下的企業、單位並入第四級次。

2.中央特殊行業企業、單位管理級次的劃分

中央特殊行業:指垂直管理、統負盈虧並主要按行政區劃設立分支機構的行業,如銀行、保險、郵電、電力等部門。代碼填報到第四級次。

第壹級次:指國務院所屬總行(總公司)、部;

代碼表示-21

第二級次:指省級分支機構,以及由總行(總公司)、部直接投資或舉辦的企業、單位;

代碼表示-22

第三級次:指地(市)級分支機構,以及由省級分支機構、第二級次的企業、單位直接投資或舉辦的企業、單位;

代碼表示-23

第四級次:指縣級分支機構,以及由地(市)級分支機構、第三級次的企業、單位直接投資或舉辦的企業、單位;

代碼表示-24

第四級次以下的企業、單位歸入第四級次。

3.地方企業、單位管理級次的劃分

第壹級次:指省、地(市)、縣政府直屬企業、單位;

代碼表示-31

第二級次:指地方各級政府部門直屬企業、單位和第壹級次企業、單位投資或舉辦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單位;

代碼表示-32

第三級次:指由省、地(市)所屬第二級次的企業、單位投資或舉辦的企業、單位;

代碼表示-33

第三級次以下的企業、單位並入第三級次(縣級企業、單位並入第二級次)。

(九)國有企業代碼對企業、單位組織形式統壹設定為七種。即根據國家統計局的有關分類方法確定。具體內容和表示方法如下;

國有獨資企業-1、中資合資企業-2、股份有限公司-3、有限責任公司-4、中外合資合作企業-5、實行企業管理的事業單位-6、其他-7。

(十)國有企業代碼對企業、單位所在地按實際所處地點填報。境內企業、單位代碼根據國家標準《中華人民***和國行政區劃代碼》(GB2260-91)填報;境外企業、機構根據國家標準《世界各國和地區名稱代碼》(GB2659-86)填報,采用代碼前加三個零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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