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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競標,招標單位提出不合理條件,該如何處理?

首先,甲方做技術調整是可以的,但是前提是符合招投標法,招投標條例等法律規定。

還有,該招標單位的性質,監管等,是否健全。

再來。招標文件變更,可以變更。招標公告發布後,如果相關有修改,必須在網上同步公示。妳看下網站上是不是有發更正公告等公示信息。

招標文件修改,開標時間修改在新條例裏面有新規定,可以提前3天以上來做修改並發公告和通知所有投標單位。地址和內容的修改,在所有法律條文中,都是規定的要在投標文件遞交前15日。也就是說,最後壹次修改要距離開標,必須滿足15日。

我們再看內容。

1、註冊資金,在財政項目中,也就是政府撥款項目中,政府采購項目中,都是有規定的,不得歧視中小型企業。相對中小企業甚至有的還要給與相關優惠。這個是受法律保護的。

2、地區性差別,招標法律法規中並沒有完全說明,要求的條件限定標準。因此幾家店多少中心,不在法律規範之中。但是區域性還是要有的。例如工程類項目,必須要有當地的施工企業備案證明。設備企業要在國內、或者區域有分支機構,便於維修等等。如果跨省的,7*24或者相關等級的保障體系如何實現。。。這些都是可以考慮的。但是作為門檻,就不合適了。

3、還有,妳要看看招標文件中,妳提到的這些是不是門檻,不滿足條件廢標?還是不滿足條件的要在評分項中扣除相關分值這個的差別很大的。如果只是評分條件的話,那麽妳沒有什麽話好說啊,因為條件好的分值會上去,條件不好的,分值會下來。畢竟評標是專家在評。

4、變來變去可以,但是大原則不能變。回去看看招標投標法,招投標實施條例。。裏面說的非常請粗詳細。

希望我的回答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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