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企業的印章、銀行賬戶、牌匾、信箋中使用的名稱應當與登記的企業名稱相同。從事商場、餐飲業的可適當簡化。
公司和門店可以壹壹對應,即壹個公司只有壹個門店;也可以不壹樣,也就是說壹個餐飲公司可以有好幾家店。這種情況下,這些店鋪的法律地位有點類似於分店。國家工商總局對企業名稱的管理有詳細規定,但對這類店鋪、分支機構的名稱管理模糊不清。
在實際操作中,店鋪可以使用公司名稱,或者公司名稱的簡稱(也就是只有字號),或者使用公司的商標,都是允許的。即使是使用與公司名稱、商標無關的店名也是可以的,只要不侵犯他人的商標或企業名稱。這個名字好像是在工商局註冊的。
擴展數據: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
第二十二條
企業名稱核準登記後,無特殊原因在1年內不得申請變更。
第二十三條
企業名稱可以隨企業或企業的壹部分轉讓。
企業名稱只能轉讓給壹個企業。企業名稱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或者協議,並報原登記機關核準。
企業名稱轉讓後,轉讓方不得繼續使用轉讓的企業名稱。
第二十四條
兩個以上企業向同壹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符合規定的同壹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應當按照申請在先的原則予以核實。申請屬於同日的,由企業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登記機關裁決。
兩個以上企業向不同登記主管機關申請同壹企業名稱的,登記主管機關應當按照先予受理的原則予以核實。當天受理的,由企業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登記主管機關報請上級登記主管機關裁決。
第二十五條
兩個以上的企業因登記註冊的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而發生爭議時,登記主管機關應當按照在先登記的原則處理。
中國企業的企業名稱與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的企業名稱發生爭議,申請登記主管機關裁決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按照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本規定規定的原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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