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條例》第八條應當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申請人應當提交註冊申請書、身份證明和經營場所證明。個體工商戶的登記事項包括經營者的名稱和住所、組成、經營範圍和經營場所。個體工商戶使用名稱的,以該名稱作為登記項目。第九條登記機關依法審查申請材料後,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壹)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登記;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二)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依法進行核實,並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予以登記的決定;(三)不符合個體工商戶登記條件的,不予登記並書面告知申請人,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予以登記的,登記機關應當自登記之日起10日內發給營業執照。國家推廣電子營業執照。電子營業執照與紙質營業執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申請個體工商戶工商登記應提交哪些文件和證件?
申請個體工商戶工商登記時需要提交的文件、證件:1、申請人簽署的《個體工商戶工商登記申請書》,填寫《個體工商戶工商登記登記表》;2.員工證明。在本市經營的人員須提交戶籍證明,包括戶口本和身份證,退休和其他無業人員的相關證明;外省市人員須提交本人身份證、當地暫住證、育齡婦女計劃生育證明;壹張照片;3.營業場所證明;4.經營家庭的家庭成員之間的關系證明;5.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6、法規、規章和政策應提交的相關專項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