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有什麽後果
依法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並記錄在市場主體公示信息中,同時建立部門聯動響應機制,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信用約束機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予以處罰,並將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等信息通報公安、財政、海關、稅務等有關部門,形成“壹處違法,處處受限”的機制。 企業今後在、政府采購、工程招投標、國有土地出讓、授予榮譽稱號等、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並對其企業法人、負責人在銀行信貸、投融資、合同簽訂、海關簽證、企業外籍人員工作證件等、將受到信用約束機制的影響。法律依據:
《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 第十七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義務;情節嚴重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給予行政處罰;造成他人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企業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的期限公示有關企業信息的; (二)企業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移出經營異常名錄;滿3年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並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3年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企業自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之日起滿5年未再發生第壹款規定情形的,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移出嚴重違法企業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