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七條國家對回收拆解企業實行資質認定制度。未經資質認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業務。國家鼓勵機動車生產企業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機動車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擔生產者責任,並向回收拆解企業提供報廢機動車拆解使用說明書等相關技術資料。
第八條取得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拆解經營場所符合當地城市總體規劃或者國土空間規劃和安全要求,不得建設在居民區、商業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環境敏感區域;
(三)符合國家標準《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技術規範》(GB22128)的場地、設施、設備、存放拆解技術規範,以及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要求;
(四)符合環境保護標準《報廢機動車拆解環境保護技術規範》(HJ348)的要求;
(五)有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有相應的汙染防治措施,對拆解產生的固體廢物有妥善的處置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