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日期:1994年8月23日
各區縣勞動局,市局、總公司、計劃單列企業勞動局:
根據今年6月6日全市加快社會保險制度改革工作會議提出的在做好試點的基礎上,在全市範圍內迅速推進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改革的精神,經研究決定,在試點的基礎上,在全市城鎮企業普遍實行《北京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暫行辦法》。現將《辦法》和《北京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暫行辦法實施中有關問題的處理辦法》印發給妳們,請遵照執行。請組織企業實施。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壹是城鎮企業退休人員1994 1天後的基本養老金,按照本通知規定的辦法重新計算;首批試點企業,0994年65438+65438,10月+0天後65438,按試點辦法辦理離退休人員。凡與本通知規定的方法不壹致的,按本通知規定的方法進行調整。
第二,加強基礎管理。本市城鎮企業應建立職工個人收入賬戶,認真填寫職工養老保險手冊,準確記錄個人繳費。尚未實行按個人工資總額計發退休費辦法的企業,自1990起抓緊建立職工個人收入賬戶,經區、縣、局、總公司審核並報市勞動局批準後,實行新的計發基本養老金辦法。
第三,本市實行新的城鎮企業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是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壹項重要措施。因其政策性強、覆蓋面廣、涉及職工利益調整,各區縣、局、總公司應高度重視,幫助企業做好基礎工作。按照新的基本養老金方案,退休人員的審批由各區縣勞動局負責,各局、總公司勞動部門負責。執行中的有關情況要及時向市勞動局報告。
四、本通知下發後,凡與本通知規定不壹致的,壹律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附件壹:北京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暫行辦法
第壹條為適應經濟體制改革、企業經營機制轉換和勞動、工資、保險制度改革的需要,保障退休人員的生活,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北京市城鎮企業中具有城鎮戶口的職工。
第三條符合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企業和個人累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10年及以上的職工,從辦理退休手續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直至死亡。
基本養老金由兩部分組成:
第壹部分根據企業職工繳費年限,以職工退休時上壹年度北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職工本人繳費15年以上的,為上壹年度北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5%;企業職工繳費滿10年以上不滿15年的,按照上壹年度北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繳納。
第二部分以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期間的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每滿壹年繳納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1%。
以上兩部分計發的基礎養老金總額低於按國家和北京市現行辦法計發的基礎養老金水平的,可以補足差額;高於按國家和北京市現行規定計發的基礎養老金水平的,增加幅度不得高於20%。今後隨著經濟發展,上限比例將逐步提高,直至取消。
第四條企業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不滿10年的,在職繳費每滿1年,壹次性發給3個月指數化月平均工資的生活補助費。
第五條6月1992 65438+10月1日,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前按國家有關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為職工個人的繳費年限。職工月繳費工資超過上年度北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部分,既不作為個人基本養老保險費,也不作為第二部分基本養老金的基數。職工月繳費工資低於上壹年度北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上壹年度北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作為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
第六條因工傷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其待遇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辦理。
第七條對按新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的人員,自本辦法實施之月起,北京市《關於對退休職工給予困難補助的通知》(〔87〕市勞監字第82號)和北京市《關於貫徹〈國務院直轄市關於增加企業退休人員退休養老金的通知〉的通知》(京勞監發字[1992]628號)給予。
第八條職工退休後領取的基本養老金,自退休當年起,每年下半年按照上壹年度北京市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的壹定比例進行調整。職工平均工資為負時不作調整。當年國家給退休人員的各種補貼金額高於調整增加額的,照發(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九條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按原渠道支出。
第十條本辦法由北京市勞動局負責解釋。
附件二: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計算方法
以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作為支付養老金的基數,是養老金計發辦法改革的重要內容。是適應各種所有制、就業形式、分配形式的標準化養老金計發基數。
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是指職工在繳納養老保險費期間的繳費工資,以本市歷年職工平均工資為參數進行指數化。其計算方法是:職工年繳費工資除以當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即為當年的指數,然後將以前各年的指數相加,除以繳費年限,得到平均指數,再將平均指數乘以職工退休時上壹年社會月平均工資,即為個人月平均工資。
計算公式為:
s = c 1/12n×(x 1/c 1+X2/C2+X3/C3……+xn/Cn)
其中:
s?職工個人指數化月平均工資
X1、X2、X3……Xn?職工退休前壹年、兩年、三年的年平均繳費工資;
C1、C2、C3……中國?退休前壹年、兩年、三年本市職工年平均工資;
n?企業和職工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年限。
(例)某員工1994退休,1958參加工作。1992 10 10月1,企業和個人開始繳費,有90年到93年的工資記錄。假設1990?1993年,職工平均工資分別為2418元、2870元、2905元、3526元;1990?從65438年到0993年,本市社會平均工資分別為2650元、2877元、3402元、4523元。
根據上述公式,職工個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為:(保留小數點後兩位)。
s = 4523/(12×4)×(3526/4523+2905/3402+2870/2877+2418/2650)
=94.23×(0.78+0.85+1+0.91)
=94.23×3.54
= 333.57元
附件三:北京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暫行辦法實施辦法
第壹條《北京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適用於符合國家規定的離、退休條件的北京市城鎮企業職工、城鎮勞動合同制工人、城鎮臨時工、城鎮勞動合同制工人和機關事業單位中的城鎮臨時工。
第二條本暫行辦法自199465438+10月1日起執行。1993 12 31退休人員不再改變原離職和養老金計發辦法,但執行《暫行辦法》第八條的規定。
第三條職工按照《暫行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與按照國家和北京市現行規定計發的水平相比,增幅不得高於20%。與新舊辦法計算的基礎養老金相比,基礎養老金不含各類補貼和(1992)628號文件規定增加的10%離婚養老金。
第四條企業職工退休時,基本養老金按照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1990至退休前壹年計發。
第五條基礎養老金第二部分中,職工的繳費工資和繳費年限以社會保險機構核定的職工養老保險手冊中的記載為準(職工退休前壹年的繳費工資暫計入個人收入賬戶)。1992 10 6月1日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為繳費年限;1992 10 1日前發放的工資(含當年發放的物價補貼),以企業記載的職工個人收入賬戶為準。
第六條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退休的職工,在國家工傷保險新政策出臺前,暫按國家和北京市現行規定發放基本養老金。
第七條不具備退休條件的人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經市和區、縣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已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仍按1997年12月15日第10號文件的有關規定領取退職金。國務院頒發的(1978)104。
第八條1994年6月至1年6月,本暫行辦法實施之日起,在企業達到退休年齡且本人繳費不滿十年的城鎮勞動合同制工人,按暫行辦法規定的標準給予壹次性生活補助。
第九條繳費不足10年的,可按《暫行辦法》計發基礎養老金,第壹部分按北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5%計發;第二部分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繳費每滿壹年,1%的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計算出的基本養老金如果低於按照號文件規定的方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可以補足差額(1993)第451號;高於的,增幅不得高於20%。
第十條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城鎮臨時工按《暫行辦法》發放基本養老金後,其他待遇仍按550號文件(1988)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壹條根據第號文件的規定(83)008號文規定,應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暫不執行本暫行規定,仍按83號文件規定辦理退休手續。(83)008.
第十二條《暫行辦法》實施前的退休人員,企業按號文件規定計發的基本養老金數額。(1998)103和文件編號(1990)278暫不納入市級退休統籌基金。《暫行辦法》實施後,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仍按278號文件(1990)計發,繼續按文件規定由退休統籌基金和企業分別負擔。
第十三條基本養老金第壹部分,1994退休人員按北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523元計算,以後以北京市統計局提供的數字為準。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市勞動局負責解釋。
附:
北京職工平均年薪從1990到1993。
1990 1991 1992 1993
2650元2877元3402元452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