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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電力設施建設和保護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電力設施的建設和保護,保障公共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電力設施的規劃、建設、保護及其相關的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電力設施,是指已經建成或者在建的發電設施、變電設施、電力線路設施、電力通信設施以及相關輔助設施,包括水電、風電、光伏、垃圾發電等新能源和清潔能源發電設施及其輔助設施,充電站、換電站、充電樁及其輔助設施。

本條例所稱電力企業包括發電企業、電網經營企業和供電企業。第三條市、縣(區)、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電力設施建設和保護工作的領導,建立協調領導機構,協調解決電力設施建設和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並將電力設施建設和保護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範圍。

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電力等有關主管部門做好電力設施的建設和保護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在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的指導下,協助有關主管部門做好電力設施的建設和保護工作。第四條市、縣(區)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力設施建設和保護的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加強電力設施建設和保護的行政執法。發展改革部門可以在其職責範圍內,委托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依法查處危害電力設施、擾亂供用電秩序的違法行為。

公安、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農業農村、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林業、人防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電力設施建設和保護工作。第五條電力設施的產權人和管理人應當依法履行建設和保護電力設施的義務,提高電力服務能力,改進和完善電力服務,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的監督。第六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堅持電力市場化改革和科學監管,支持和推進農村電力建設,建設光伏發電等分布式電源,發展智能電網,並制定相關政策。

市、縣(區)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加強電力設施建設保護和安全用電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保護電力設施和安全用電意識。

電力企業應當開展電力設施保護和安全用電的宣傳工作,鼓勵和支持智能電表的應用,推進水、氣、電表的統壹采集和管理。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電力設施保護和安全用電宣傳,對危害電力設施、擾亂供用電秩序的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第七條市、縣(區)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建立對破壞電力設施行為的獎勵制度,明確具體獎勵標準。對舉報破壞電力設施、非法收購廢舊電力設施設備、盜竊電能等有功的單位或個人給予表彰或壹次性物質獎勵。第二章電力設施的規劃和建設第八條市、縣(區)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會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電網經營企業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電網專項規劃,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征求供電企業等有關單位、公眾和專家的意見,對中高壓輸變電的選線和選址進行科學論證和優化。電網專項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依法公布實施,並在政府網站上長期公布,供公眾查詢。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電網專項規劃。確需變更的,由原組織提出修改方案,按照前款規定的程序辦理。第九條電網專項規劃應當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相應的城鄉規劃,並與環境保護規劃、交通路網規劃、林業專項規劃、自然保護區總體規劃、綠地系統規劃、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和海洋功能區劃相協調,與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規劃相銜接。

電網專項規劃應當包括變電設施和配電設施的位置、電力線路設施和走廊、電力通信設施、地下電纜通道及相關輔助設施等內容。,並劃定電網規劃控制區範圍,明確相關控制指標和要求。

城市新區、舊區和工業園區規劃時,應當將電力設施布局規劃納入其控制性詳細規劃,保障電力設施建設用地。新建住宅小區應當預留公共配套電力設施用地、房屋和通道。第十條道路、鐵路、城市道路、城市地下管線、隧道、公共涵洞、橋梁、共同溝等設施的規劃和建設,應當依據電網專項規劃,預留電力設施的位置、走廊和通道。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確需改變原預留電力設施的位置、走廊和通道的,提出改變的壹方應當在征求有關部門和單位的意見後,提供新的電力設施的位置、走廊和通道。

建設單位在新建、改建居民區、商業街區、工業園區時,應當預留電力設施的位置、走廊和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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