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全國仍有許多省份尚未開通運行合作銀行的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尚未實現全國各級法院與各商業銀行存款信息聯網,各級法院與各級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儲蓄網點通過網絡聯網。
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種類
無論被執行人是企業法人還是自然人,財產形式通常包括,
1.收入:包括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收入、租金收入、知識產權收入;繼承或放棄獲得的財產等。;
2 .動產,如汽車、船舶、飛機、產品、原材料等。;
3.不動產,如土地使用權、房屋、廠房、大型設備等。;
4.現金、銀行存款、有價證券、金銀首飾;
5.個人收藏;
6.債權、股權、投資權益、資金等財產權利。
財產線索的調查方法
1.當事人自願報告
分為申請執行人向法院舉報和被執行人主動舉報兩種:
在向法院申請執行或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提供在與被執行人配合過程中了解到的、執行過程中調查掌握的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
被執行人收到人民法院的財產申報令後,應當主動以書面形式向法院申報其全部財產。從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壹年到現在,財產發生變化的,還應當報告變化情況。
2.對律師和專業組織的調查
律師可以根據法律賦予的調查權限,調查被執行人的財產、投資、債權等情況。律師可以在訴訟準備階段甚至雙方合作之初就開始調查,更容易收集和掌握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
此外,還有專門從事征信的專業機構,申請人也可以在必要時委托此類機構提供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