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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操作規程的具體內容

安徽省國家稅務局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操作規程(試行)

第壹條為加強車輛購置稅(以下簡稱“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優化納稅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車輛購置稅價格信息管理辦法(試行)》及相關稅收法律法規,

第二條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托信息技術,優化整合現有征管資源,合理設置辦稅窗口,受理車次。

納稅申報、稅票打印、稅收征管和檔案管理。並按照相互聯系、相互制約、方便有效的原則設置相關崗位,崗位設置可以是壹人多崗,也可以是壹崗多人。

第三條車輛購置稅窗口可根據工作需要設置車輛檢查崗、審核錄入崗、稅票打印崗、征收憑證崗、檔案管理崗、統壹核算崗和綜合業務管理崗。其中車檢、審核錄入、稅票打印、征收認證、檔案管理崗位為前臺崗位,統壹核算、綜合業務管理崗位為後臺崗位。每個職位的職責如下:

(1)車檢崗:負責對納稅車輛進行現場檢查,確定車輛類型和配置。車輛檢查崗位應由兩人進行。

(2)審核錄入崗:負責審核納稅人提供的納稅申報資料及附件資料;輸入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的相關信息。

(3)稅票打印崗:負責打印壹般完稅憑證或壹般完稅證明,向納稅人繳納稅款。

(4)收錢發證崗:負責為已確認納稅的申報車輛印制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以下簡稱完稅證明),並及時將車輛購置稅檔案移交給檔案管理崗。

(5)檔案管理崗:負責按照“壹車壹檔”的原則,對已辦理車輛購置稅征收和減(免)稅手續的應稅車輛,收集整理相關納稅信息,建立車輛購置稅檔案;辦理完稅證明的補發、換發和車輛購置稅檔案的轉移、過戶、變更、查詢、修理、報廢、註銷等業務。

(六)統壹會計崗:負責車輛購置稅各種票證的管理;在綜合征管軟件中,車輛購置稅收入入庫銷售,開具稅收收入退庫書;車購稅匯總、與國庫對賬、生成和審核稅務合並報表等服務。

(七)綜合業務管理崗:負責免(減)稅申請的審批;本地區車輛價格信息的收集和上報(備案);負責對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系統生成的車輛購置稅數據進行統計分析;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系統的代碼、配置、規則的建立和管理以及同級稅務機關操作員權限的分配和管理。

第四條納稅人進行納稅申報時,應當如實填寫《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並提供以下資料的原件和復印件。

(壹)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1.對大陸居民,提供《居民身份證》(含居住和暫住證)或《居民戶口簿》或軍人(含武警)身份證明;

2.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省地區的居民應當提供身份和住所證明;

3.對於外國人,提供身份和住所證明;

4.組織機構,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

(2)車輛價格證明

1.在境內購買車輛的,提供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發票復印件和納稅申報表復印件)或有效憑證;

2.進口自用車輛,提供海關關稅專用繳款書、消費稅專用繳款書或者海關免稅證明。

(3)車輛合格證

1.國產車輛,提供整車出廠合格證;

2.進口車輛,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貨物進口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進(出)境許可通知書或者走私汽車、摩托車沒收證明。

(四)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

第五條車輛購置稅征收業務流程為:受理納稅申報、實地查驗車輛、確定車輛類型和配置、錄入申報資料(或讀入二維條碼信息)、確定應稅價值、開具完稅憑證(壹般完稅憑證或壹般完稅函)、確認繳款、開具完稅憑證、建立納稅車輛檔案。

這個流程涉及到車檢崗、審核錄入崗、稅票打印崗、征收憑證崗、檔案管理崗。

車檢崗:現場檢查車輛型號、配置、發動機號、車輛識別號等是否合格。與納稅人提供的車輛合格證明的相關內容壹致;實地驗車確定申報車輛類型和配置後,在《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收件人欄進行標註和簽字,並將信息傳輸至審核錄入崗。

審核錄入崗:接收納稅人提供的納稅申報資料,核對憑證資料是否齊全、合法有效,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是否完整、準確,紙質資料不全或有誤的,通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審核無誤的,根據車檢崗傳輸的車輛型號和配置信息確定計稅價格。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簽字並註明受理日期後,將納稅申報表信息錄入(或讀入)車輛購置稅征管系統並傳輸至稅票打印崗。

稅票打印崗:對審核錄入崗傳來的申報信息進行復核,如果復核有誤,將信息返回給審核錄入崗。審核無誤的,打印《壹般納稅繳款書》或《壹般納稅憑證》,交納稅人繳納稅款,並將信息傳輸至征收崗。

加蓋收訖章:將納稅人繳納稅款後加蓋銀行回單的《壹般納稅憑證》或《壹般稅收繳款書》收訖章與開票信息進行比對;將稅票打印崗的電子申報信息與納稅人提供的紙質數據進行比對。如果比對不匹配,將信息返回到退稅票打印崗;比對壹致的,在車輛購置稅征管系統中確認繳納,並為納稅人打印開具完稅證明,完稅證明加蓋車輛購置稅征收專用章。同時將信息傳遞給檔案管理崗。

檔案管理崗:接收辦證崗傳輸的信息,收集整理納稅人提供的紙質納稅資料,打印檔案袋,按照《安徽省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建立車輛購置稅車輛檔案,在車輛購置稅征管系統中備案。

第六條納稅人申請減免車輛購置稅時,應根據以下情況提供資料:

(壹)留學人員回國服務,購買1國產車申請免稅,應提供:

1.中華人民共和國學生所在國使領館(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聯絡辦公室教育科學技術部、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聯絡辦公室宣傳文化部)出具的留學證明;

2.公安部門出具的國內居留證明和個人護照;

3.海關出具的《回國人員購買國產車準購單》;

4.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發票復印件和納稅申報表復印件)或有效憑證;

5.車輛出廠合格證;

6 .《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

7 .《車輛購置稅免(減)稅申請表》;

8.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

(二)來華定居專家進口1小汽車申請免稅時,應提供:

1.國家外國專家局或其授權單位出具的專家證書;

2.公安部門出具的國內居留證明;

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證明書;

4.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檢驗檢疫進口機動車輛隨車檢驗單;

5.海關代開的關稅專用繳款書、消費稅專用繳款書或者海關提供的免稅證明;

6 .《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

7 .《車輛購置稅免(減)稅申請表》;

8.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

(三)購置帶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申請免稅時應提供:

1.組織機構代碼證或居民身份證或其他合法證件;

2.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發票復印件和納稅申報表復印件)或有效憑證;

3.車輛合格證;

4.車輛內飾外觀五寸彩照1套;

5 .《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

6 .《車輛購置稅免(減)稅申請表》;

7.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

(四)購置農用三輪車申請免稅應提供:

1.組織機構代碼證或居民身份證或其他合法證件;

2.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發票復印件和納稅申報表復印件)或有效憑證;

3.車輛出廠合格證;

4 .《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

5 .《車輛購置稅免(減)稅申請表》;

6 .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

(五)其他需要提供免稅證明的車輛:

1.組織機構代碼證或居民身份證或其他合法證件;

2.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發票復印件和納稅申報表復印件)或有效憑證;

3.車輛合格證;

4.國務院或者國務院稅務機關的批準文件;

5 .《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

6 .《車輛購置稅免(減)稅申請表》;

7.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

第七條車輛購置稅免(減)稅業務流程為:受理納稅申報、實地驗車、確定車輛型號及配置、錄入申報資料(或讀入二維碼信息)、受理免稅申請、免稅審批、開具完稅證明、建立免(減)稅車輛檔案。

該流程涉及車檢崗、審核錄入崗、綜合業務管理崗、采集制證崗、檔案管理崗。

車檢崗:現場檢查車輛型號、配置、發動機號、車輛識別號等是否合格。與納稅人提供的車輛合格證明的相關內容壹致;對《免稅圖冊》中所列有固定裝置的免稅車輛,實地核查車輛是否與《免稅圖冊》相符;實地驗車確定申報車輛類型和配置後,在《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收件人欄進行標註和簽字,並將信息傳輸至審核錄入崗。

審核錄入崗:接收納稅人提供的納稅申報資料,核對證件、資料是否齊全、合法、有效,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車輛購置稅免(減)稅申請表是否齊全、準確,對申報車輛紙質資料不全或有誤的,通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審核無誤的,接收車檢崗傳輸的車輛型號、配置信息,在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上簽字並註明受理日期後,將納稅申報表信息錄入(或讀入)車輛購置稅征管系統,辦理免稅申請,傳輸至綜合業務管理崗。

綜合業務管理崗:對審核錄入崗轉來的免稅申請進行審核,確定是否屬於免(減)稅範圍。經審核符合免稅條件的,應在《車輛購置稅免(減)稅申請表》上簽字,並將信息傳輸至征收崗;不符合免稅條件的,將信息退回審核錄入崗。

加蓋征收崗:為納稅人打印開具完稅證明,在完稅證明免稅欄加蓋車輛購置稅征收專用章,同時將信息傳輸至檔案管理崗。

檔案管理崗:接收辦證崗傳遞的信息,收集整理納稅人提供的納稅資料,打印檔案袋,按照《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建立車輛購置稅免(減)稅車輛檔案,並在車輛購置稅征管系統中備案。

第八條納稅人申請退稅時,應當提供下列情況的資料。

(壹)未辦理車輛登記的應當提供:

1.車輛購置稅退稅申請表;

2.廠家或經銷商出具的退車證明和退車發票(發票復印件和報稅復印件);

3.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4.車輛合格證原件。

(二)車輛登記應當提供:

1.車輛購置稅退稅申請表;

2.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出具的車輛號牌註銷證明;

3.廠家或經銷商出具的退車證明和退車發票(發票復印件和報稅復印件);

4.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原件。

(三)符合免稅條件但已征稅的非運輸固定裝置車輛,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批準的《固定裝置免稅車輛圖冊》或免稅文件予以退稅,納稅人應提供:

1.車輛購置稅退稅申請表;

2.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原件。

第九條車輛購置稅退稅業務流程為:受理退稅申請、調取車輛檔案、退稅審批、確認退稅原因及金額、退稅、建立退稅車輛檔案。

該流程涉及檔案管理崗、統壹核算崗、綜合業務管理崗。

檔案管理崗:受理納稅人提出的退稅申請,根據納稅人提供的相關信息收集車輛檔案,並將退稅申請傳遞給綜合業務管理崗;收到綜合業務管理崗的退稅審批意見後,將退稅數據發送至統壹會計崗;退稅後,接收統壹會計崗傳輸的信息,按照《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建立車輛購置稅退稅檔案,並在車輛購置稅征管系統中備案。

綜合業務管理崗:對退稅申請進行審批,根據納稅人的退稅原因確定退稅金額,然後將退稅申請表傳遞給檔案管理崗。

統壹核算崗:接收檔案管理崗傳輸的核定信息,開具稅收收入退還書,將稅款退還給納稅人;退稅結束後,將退稅信息傳遞給檔案管理崗。

第十條納稅人在辦理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換(補)證業務時,應提供下列情況的資料:

(壹)未辦理車輛登記的應當提供:

1.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補(換)證申請表;

2.車輛合格證原件;

3.在指定的公共報紙上刊登的損失聲明。

(二)車輛登記應當提供:

1.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補(換)證申請表;

2.機動車駕駛證原件;

3.在指定的公共報紙上刊登的損失聲明。

第十壹條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換(補)證業務流程為:受理申請、收集車輛檔案、確認換(補)證原因、審核補發、打印完稅證明、資料歸檔。

這壹過程涉及檔案管理崗和收集認證崗。

檔案管理崗:受理納稅人補(換)車申請,根據納稅人提供的相關資料收集車輛檔案,審核納稅人補(換)車原因;審核通過後,將信息傳送到采集崗,采集崗返回的信息進行歸檔。

憑證崗蓋章領取:打印完稅憑證,將資料傳遞到檔案管理崗備案。

第十二條所有權轉移是指在車輛登記地不變的情況下,所有權發生變更。變更是指經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批準的機動車所有人姓名、車輛發動機號、車輛識別代碼(VIN、車架號)的變更。納稅人辦理轉移和變更應提供以下資料:

(壹)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原件;

(二)機動車駕駛證原件及復印件;

(3)車輛變更登記表。

第十三條車輛購置稅轉移變更業務流程為:受理轉移變更申請、收集車輛檔案、錄入轉移變更內容、審核轉移變更、打印車輛變更登記表、打印完稅證明、資料歸檔。

這壹過程涉及檔案管理崗和收集認證崗。

檔案管理崗:受理轉移變更申請,根據納稅人提供的相關信息檢索車輛檔案,錄入轉移變更內容,審核納稅人轉移變更原因。如果被批準,信息將被傳送到收集站。

憑證崗蓋章領取:打印完稅憑證,將資料傳遞到檔案管理崗備案。

第十四條轉移登記是指同壹車輛註冊地的變更,包括轉出和轉入業務。

(1)納稅人辦理檔案移交應提供以下資料:

1.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出具的車輛過戶證明;

2.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原件;

3.車輛變更登記表。

(二)納稅人辦理車輛購置稅檔案移交應提供以下資料:

1.轉出地主管國稅機關出具的完稅證明原件;

2.移交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檔案移交通知書和檔案;

3.機動車駕駛證原件及復印件;

4.車輛變更登記表。

第十五條車輛購置稅檔案轉出的業務流程為:受理車輛轉出申請、收集車輛檔案、確認轉出地稅務機關、審核轉移登記、打印車輛變更登記表、打印轉移通知單和清單、確認轉出。這項業務只涉及檔案管理崗位。

第十六條車輛購置稅檔案轉移業務流程為:受理車輛轉移申請、錄入轉移車輛信息、審核轉移檔案、打印完稅證明、資料歸檔。

這個過程涉及到檔案管理的崗位和采集認證的崗位。

檔案管理崗:受理車輛轉移申請,錄入新納稅人信息,審核轉移車輛信息。審核通過後,車輛信息會傳遞到采集卡崗。

收證崗:接收檔案管理崗傳輸的信息,打印完稅證明,並將信息傳輸至檔案管理崗備案。

第十七條無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車輛價格信息備案業務流程如下:實地查驗車輛,確定車輛型號和配置,錄入車輛生產企業、車輛型號、配置、車輛價格等信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同類型車輛最低計稅價格進行對比,確定車輛暫定最低計稅價格。

該流程涉及車檢崗、審核錄入崗、綜合業務管理崗。

驗車崗:現場驗車車型和配置,傳遞到審核入口崗。

審核錄入崗:接收車檢崗傳輸的車型、配置信息,錄入車輛廠家、車型、配置、價格等信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同類型車輛最低計稅價格,提出該車輛暫定最低計稅價格,並將信息傳送至綜合業務管理崗。

綜合業務管理崗:審核審核錄入崗傳遞的信息,確定車輛暫定最低計稅價值。

第十八條車輛購置稅價格信息采集管理的業務流程為:車輛價格信息采集、上報、核定、發布。

車輛價格信息采集主管稅務機關定期對轄區內車輛生產企業生產的車輛相關信息進行采集,並填寫《車輛購置稅車輛(國產)價格信息采集表》,逐級匯總後上報市國家稅務局、省國家稅務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局。 車輛購置稅最低計稅價格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後下發各地執行。

第十九條壹站式車輛稅收管理的業務流程為:數據采集、數據上報、數據整理、審核處理。

車輛購置稅窗口在受理納稅申報時,應當采集車輛識別代碼和異常發票信息;每月月底,省局將全省匯總的數據上傳至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對上報數據進行整理,並將整理結果下發至省級稅務機關,省級稅務機關再將數據整理至機動車生產銷售企業主管稅務機關。

機動車生產、銷售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利用整理數據對機動車生產、銷售企業的納稅情況進行審核處理。

第二十條本規定自2008年7月6日起實施。

第二十壹條本條例由安徽省國家稅務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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