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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過戶操作證的變更

車輛轉移營運證的變更方法如下:

1.經營者要求將車輛過戶到原發證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應當提出申請,並填寫《車輛過戶申請表》。

2.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接到申請後,應當向經營者發放車輛登記過戶憑證,收回車輛道路運輸證,並將車輛變更情況登記在車輛管理檔案中。

3、車輛轉移、過戶,屬於不同轄區的,原發證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將車輛管理檔案移交給車輛轉入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4.車輛辦理登記過戶後擬繼續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車輛新所有人應當持貨運車輛轉移登記、轉移證明、車輛檔案向轉入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重新申請。

5.車輛登記過戶後未辦理相關經營手續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視為無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道路運輸證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

法律依據:《機動車登記條例》第十八條。

機動車所有人住所地遷出機動車管理所轄區的,轉出地機動車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內對機動車進行檢驗,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註變更情況,並制作和上傳機動車電子檔案。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30日內向車管所申請機動車過戶。小型、微型客車、摩托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車管所管轄區域的,應當向車管所申請變更登記。

申請機動車轉移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確認申請信息,提交身份證明和機動車登記證書,並交驗機動車。機動車轉移時超過檢驗有效期的,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安全技術檢驗,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和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車管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內對機動車進行檢驗,采集並核對機動車識別代碼拓印膜或者電子數據,審核機動車相關證書、憑證和電子檔案,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註轉入信息,收回號牌和行駛證,確定新的機動車車牌號,核發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誌。

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轉出、轉入前,應當處理涉及該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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