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哪些變動,需要辦理變更登記?
哪些情況需要做車輛信息變更?
* 需交驗機動車
已註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1、改變車身顏色的;(可異地辦理)
2、更換發動機的;
3、更換車身或者車架的;
4、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的;
5、機動車登記的使用性質改變的;
6、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遷入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的。
* 無需交驗機動車
以下情形需申請變更登記,無需交驗機動車。
1、機動車所有人為兩人以上,需要將登記的所有人姓名變更為其他***同所有人姓名的;
2、同壹機動車所有人名下機動車的號牌號碼需要互換的。
哪些情況需要申請變更備案呢?
已註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信息或者事項變更後三十日內,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備案:
(壹)機動車所有人住所在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或遷移、機動車所有人姓名(單位名稱)變更的;
(二)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名稱或者號碼變更的;
(三)機動車所有人聯系方式變更的;
(四)車輛識別代號因磨損、銹蝕、事故等原因辨認不清或者損壞的;
(五)小型、微型自動擋載客汽車加裝、拆除、更換肢體殘疾人操縱輔助裝置的;(可異地辦理)
(六)載貨汽車、掛車加裝、拆除車用起重尾板的;(可異地辦理)
(七)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在不改變車身主體結構且保證安全的情況下加裝車頂行李架、換裝不同樣式散熱器面罩、保險杠、輪轂的;屬於換裝輪轂的,不得改變輪胎規格。(可異地辦理)
哪些變更可以“跨省通辦”?
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因改變車身顏色申請變更登記,車輛不在登記地的,可以向車輛所在地車輛管理所提出申請。車輛所在地車輛管理所應當按規定查驗機動車,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並將機動車查驗電子資料轉遞至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登記地車輛管理所按規定復核並核發行駛證。(限小型、微型載客汽車變更後十日內申請)對變更貨車加裝尾板、殘疾人用車加裝輔助裝置、小客車加裝行李架等情形,群眾可以在車輛所在地申請辦理,無需返回登記地驗車。(變更後三十日內申請)
不需要辦理變更登記的情況?
有下列情況之壹,在不影響安全和識別號牌的情況下,機動車所有人不需要辦理變更登記:
(壹)增加機動車車內裝飾;
(二)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加裝出入口踏步件;
(三)貨運機動車加裝防風罩、水箱、工具箱、備胎架等。
提醒:加裝的部件不得超出車輛寬度。加裝、換裝的總體原則:不改變車身主體結構且保證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