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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開

義務人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壹)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文件;

(二)經濟社會發展戰略和發展規劃;

(三)涉及全局的重大決策和出臺的相關政策;

(四)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政府年度預算報告及其執行情況;

(五)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六)政府重要專項資金的分配和使用情況;

(七)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和采購結果;

(八)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招標、施工和使用情況;

(九)征地拆遷批準文件、補償標準和安置方案;

(十)行政審批項目;

(十壹)行政事業性收費;

(十二)重大行政處罰決定;

(十三)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的落實情況;

(十四)重大行政復議的受理和行政復議決定;

(十五)工作目標及其完成情況;

(十六)政府機構設置及其職能;

(十七)領導成員簡歷、工作分工及調整情況;

(十八)公務員錄用程序和錄用結果;

(十九)政府承諾的事項及其完成情況;

(二十)市政府認為應當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壹條下列信息不得公開:

(1)個人隱私;

(二)商業秘密;

(三)國家秘密;

(四)尚未決定的政府信息正在討論研究的;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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