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董的基本義務
1.忠實義務:在履行職責時,必須從公司的最大利益出發,不得使自己的利益與公司的利益發生沖突。主要規定在《公司法》第148條和第149條。
2.勤勉義務:必須合理地認為壹個符合公司最大利益的、普通而謹慎的人在類似的崗位和情況下應當予以應有的註意;也就是說,董做好了自己的工作,真正發揮了自己的作用,保證了公司的正常運轉和利益不受損害。例如:
1)獨立董事連續三次未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會應當提請股東大會予以更換;並確保每年至少進行10天的現場檢查。
2)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董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作出書面說明並向本所報告:(1)連續兩次未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2)任職期間連續12個月未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的次數超過該期間董事會會議總次數的壹半。
3.股份鎖定的義務:主要包括非限售股的大小和任期內股份交易的限制。例如:
1)證券法: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數量不得超過其所持股份總數的25%;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2)深圳證券交易所關於進壹步規範中小板公司高管人員買賣股票行為的通知: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申報辭職後六個月內,12月份通過證券交易所賣出的上市公司股份數量,不得超過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總數的50%。
3)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的管理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下列期間不得買賣本公司股份:(1)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三十日內;(2)上市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三)可能對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件發生後2個交易日內或者決策過程中;(四)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期限。
3)其他規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轉讓股份的股東自上市之日起鎖定三年;控股股東不得在定期報告公告前65,438+05日內、業績快報公告前65,438+00日內、可能對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籌劃期間買賣股票,直至依法完成或終止對外公告;創業板最近六個月通過增資擴股增加新股東,受壹年增加50%的鎖定規則限制;普通股東需要鎖定壹年。
4.禁止短線交易的義務: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再次買入,所得收益歸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追回所得收益。但證券公司因獨家買入售後剩余股份而持股5%以上的,不受賣出該股份6個月期限的限制。
5.信息披露義務:義務人不以是否為高管為依據,不要求有過錯。他不知道或者不熟悉是不能原諒的,除非妳表示過反對或者舉報過。
1)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
2)上市公司監事會應當審閱董事會編制的公司定期報告,並提出書面審閱意見。
(三)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4)發行人和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說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財務會計報告、上市報告文件、年度報告、中期報告、臨時報告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發行人和上市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行人、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發行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有過錯的,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董的基本職責
1.刑事責任:虛報註冊資本騙取公司登記罪(刑法第158條)、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罪(刑法第159條)、騙取發行股票或者公司債券罪(刑法第160條)、發行股票罪、 擅自發行公司債券(刑法第65438條)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罪(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罪)(刑法第161條)、徇私舞弊罪、出售國有資產罪(增加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內容)、內幕交易罪、泄露內幕信息罪(刑法第180條)、 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刑法》第65438條)會計賬簿罪、《刑法》第65438條+062條)、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刑法》第65438條+063條)、非法經營同類業務罪(《刑法》第65438條+065條)。 此外,刑法修正案(七)還規定了證券期貨內幕交易等相關行為。
*ST深泰: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抽逃出資罪提起公訴。2002年9月20日,*ST深泰、深圳市新產業創業投資有限公司、深圳市彭浩投資有限公司在深圳設立了深圳市中央農業投資有限公司。6543.8億元出資中,*ST申泰出資4000萬元,占註冊資本的40%,新產業公司和彭浩公司各出資3000萬元,占註冊資本的30%。2008年4月28日,*ST深泰原董事長王贏被深圳公眾號刑事拘留,2008年5月30日被深圳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2.行政責任:通報批評、公開譴責、公開認定其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行政處罰和市場禁入3-5年;5-10年且終身禁賽。
3.民事責任:主要是賠償責任。
2002年6月5438+10月15日和2003年6月5438+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關於受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的通知》和《關於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幹規定》。
違反忠實義務的責任:違反競業禁止義務、分類義務、損害賠償權;違反保密義務等。;違反註意義務的民事責任:《公司法》第壹百壹十三條“董事對董事會的決議負責”。
第二部分:案例分析。
如果董違反上述基本職責,將構成違法行為。基本情況主要包括內幕交易、操縱市場、非法買賣證券等。值得壹提的是,大股東對上市公司的損害是壹個永恒且令人頭疼的問題。在我國職業經理人制度不發達的前提下,上市公司的大股東也會是公司的主要管理者,這在民營企業中尤為普遍。因此,在很多情況下,董的違規行為也是大股東的違規行為,而且這種違規行為有時可能對公司造成毀滅性的打擊。
1.內幕交易:內幕信息和內幕消息;《證券法》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
1,方化紡織:引狼入室。
2007年6月,張平出任方化紡織董事,任期至2010年6月結束,後出任公司董秘。事實上,張平也是上海金晨紡織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這壹重要事實被這個人故意隱瞞了。
2007年2月,方化紡織披露,擬向大股東方化集團增發股份,收購方化夏津棉業有限公司65,438+000%股權和方化夏津紡織有限公司65,438+000%股權,6月,該議案獲得證監會通過。定向增發的利好,加上大牛市的來臨,成為助推方化紡織大漲的動力。該股自2007年6月1開始了大行情,從2.5元附近飆升至2007年5月的13.74元,漲幅超過5倍。其實在這之前,張平就開始暗中潛伏了。從2006年底開始,上海金晨以253.04萬股成為方化紡織的第壹大流通股股東。至2007年年中,公司仍持有1178800股,後從股東名單中消失得無影無蹤。上海金晨精準抄底、逃頂的本事是驚人的,其實際控制人張平的交代壹定不會比這差。
2009年7月,張平開始“急退”。方化紡織向記者表示,張萍向公司董事會提交了書面辭呈,稱因個人原因請求辭去董事、董事會秘書及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委員職務。根據公司章程,董事辭職自辭職報告送達董事會時生效。
中國證監會23日通報稱,經行政調查,張平作為方化紡織的董事,於2007年參與了方化紡織的定向增發。在定向增發預案公布前,張萍通過自己的賬戶大量買賣方化紡織股票,同時操作上海金晨賬戶,獲利巨大,涉嫌構成《刑法》第180條規定的內幕交易罪。
2、ST黃海:偷雞不成蝕把米。
2007年8月10日,趙建光開始通過其朋友王的賬戶購買其擔任總經理的上市公司st黃海的股票。隨後兩個月,他分期買入31.92萬股ST黃海,累計成交2860萬元。趙建廣本以為借助他掌握的內幕消息,他可以在股票市場上發大財。2005年2月,ST黃海接受中國化工集團公司重組。重組前,中國化工集團公司與青島市政府簽署戰略合作協議,約定重組後,青島市政府將繼續支持ST黃海的改革發展。ST黃海在2005財年和2006財年連續虧損,為避免在2007財年被摘牌,公司於當年5月向青島市政府求助,包括免除青島市財政局償還的亞洲銀行開發項目債務65438+億元。
2007年7月10日,趙建光作為ST黃海的董事兼總經理,參加了公司召開的債務減免專題會議,隨後參加了公司與青島市財政局、國資委的多次溝通,還參加了青島市政府組織的有財政局、國資委等相關部門參加的協調會。趙建光認為,如果青島市政府最終能夠免除公司債務,對公司無疑是重大利好。於是,從2007年8月10開始,趙建光開始大規模建倉st黃海股票的過程,直到10月11完成最後壹筆交易,* * *買入319200股ST黃海股票。165438+10月5日,青島市財政局發文,同意免除青島市財政局償還的1多億元債務。
然而,想象中的“利好”並沒有拉高ST黃海的股價。2007年6月5438+10月,趙建光最後壹次買入ST黃海股票時,上證綜指也攀升至6124點的歷史高位。隨後,在市場大跌的背景下,ST黃海也難以獨善其身。三個月,股價下跌近15%。為了避免更大的損失,趙建光從2008年6月24日開始,用了4個多月的時間,將賬戶中的ST黃海股票全部賣出,累計虧損35萬元。
二、市場操縱:三種典型形式;證券法的規定
1,中核鈦白:操縱市場的教科書案例
劉延澤、程文水是北京嘉裏九龍商城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嘉裏)的實際控制人,北京嘉裏是CNNC鈦白的第二大股東。2008年8月8日,北京嘉裏持有的3920.8萬股CNNC鈦白限售股到期解禁,開始上市流通。然而,倒黴的北京嘉裏卻沒有其他“小失誤”那麽幸運。自CNNC鈦白上市以來,其股價壹路下跌。其限售股解禁當天,滬深兩市股指跌幅超過4%,CNNC鈦白股價也下跌7.38%。面對a股市場由牛轉熊,以及美國次貸危機的深不見底的影響,劉彥澤和程文水決定即使虧錢也要盡快賣出手中的股票。有了這個決定,壹個更“宏大”的計劃也在第壹時間醞釀並付諸行動。
在京嘉裏之外,劉彥澤、程文水開始通過各種渠道成立了大量的殼公司,包括天津聯盛、Xi安浩拓、甘肅新秦龍、海南泰浩等。同時,劉延澤、程文水將河北下成龍公司收歸旗下,通過辦理有營業執照的證券賬戶,成為名副其實的“影子公司”。通過上述六家公司之間的大規模資金往來,劉延澤和程文水牢牢掌握了實際控制權,相互博弈。
統計顯示,從9月10到9月12,天津聯盛共賣出CNNC鈦白900萬股。河北夏合計賣出鈦白870萬股;Xi安浩拓買入CNNC鈦白260萬股,賣出11.32萬股。甘肅新秦龍買入450多萬股CNNC鈦白,賣出近300股。截至10年6月9日,甘肅新秦龍持有的CNNC鈦白股份全部賣出。截至9月19,海南泰豪買入CNNC鈦白583萬余股,並全部賣出。
劉延澤和程文水密謀的逃亡計劃大致如下:北京嘉利先通過大宗交易市場將其股份轉讓給關聯公司,然後關聯公司通過大量申報、頻繁撤單、協議交易等方式繼續相互買賣。,並操縱股價維持交易價格,人為制造活躍的交易氣氛,影響交易量,最終成功賣出股份。
根據《證券法》第七十七條,劉延澤、程文水構成“操縱證券市場”。根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操縱證券市場的,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十萬元的,處以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在此基礎上,證監會對程文水開出300萬元的罰單,對劉延澤開出200萬元的罰單,兩人均被市場禁入。據了解,這是監管層對通過操縱市場非法減持“小非”開出的首張罰單。
2.易安科技:股價操縱案
1999年5月,廣東怡安科技發展控股公司收購深商投資控股公司26.11%股權,落戶沈金興。此後,沈金興開始了大規模的資產重組。公司以前的進出口貿易等業務,已經完全被網絡通信、新能源、新材料等高科技產業所取代。公司名稱也在1999年8月由“沈金興”變更為“易安科技”。
從2000年8月的1998,易安科技股價從5.6元漲到2月的126.31元,尤其是從6月的1999到2月的25+00到2月的17,短短70個交易日。2月15日,易安科技突破百元大關,成為滬深兩市1992分股以來第壹只市價超百元的股票,引起市場極大震動,壹度被稱為“股市第壹股”。
2001 1 1證監會公告稱,正在對億安科技股票涉嫌操縱壹案進行調查。當天易安科技股票以42.6元的跌停開盤,隨後壹步步下跌,最低達到8.52元。
3.張健雄:“深度版周建明”照耀妳
在張健雄之前,浙江人周建明是中國證券市場頻繁申報撤銷申報操縱市場第壹案。生活在深圳的張健雄可謂是“深度版的周建明”。
對比兩個案例可以發現,雖然張健雄的操縱方法與周建明壹致,但在操縱時間、操縱強度和獲利金額上明顯多於周建明。
周建明案,1個月內操縱115只股票,核心作案時間約3小時,獲利1.76萬元;以張健雄為例,兩個交易日只操作壹只股票,核心作案時間469秒,獲利654.38+0.34萬元,更短更快更慘。
“委托時,我會以略低於披露價格的價格委托申報,這樣可以有時間根據盤面的量價變化撤單,不會成交。”張健雄在詢問筆錄中做了上述表示。
結合他的所作所為,這個解釋就不難理解了:
建倉——2008年7月3日11: 07: 22至32秒,張以ST當時的漲停價+0元買入1.8萬股。
拉升-115分33秒0點,張申請以4.99元買入三檔69萬股,當時的成交價為5.03元,但213萬股尚未支付。2分18秒後,張撤銷委托申報。
11:18:10秒,張拿了5.1元,第四檔申請買入36萬股。當時成交價為5.13元,225萬股未賣出。4分35秒後取消申報。
11:19:16秒,60萬股以5.14元掛出,成交價為5.17元,但未支付270萬股。3分23秒撤回訂單。
在上述四分鐘內,張不斷掛出大單,給人以買單的假象,吸引其他投資者跟進,導致股價不斷上漲。根據不斷上漲的股價,張繼續掛出大單,等等。
不過,好玩的還是下午。
13: 00開市後,張在13: 02: 50和13: 03: 48分別以5.34元、5.38元和5.43元的漲停價掛出了60萬股、90萬股和99萬股。三個訂單掛盤時,未平倉買入訂單分別為346萬股、468萬股、591萬股。張也根據盤面的量價變化加快了回籠速度,三單停留時間縮短為21秒、34秒、23秒。
至此,通過頻繁的申報和撤銷,以及通過其他投資者的跟進買入,股價已經被成功推至漲停。
此後的表現更是諷刺。為了做出付出巨額資金封住漲停板的樣子,張先後9次在漲停板價格下單,共計798萬股。當然,他並沒有撤銷這9單,因為實際上是不可能成交的。
4.王建忠的案例:在灰色地帶抓帽子。
2008年8月,王建忠被中國證監會認定為“操縱證券市場”——這是壹種在不成熟的中國股市中頻繁發生的違法行為。隨即,他成為第壹個因為“黑嘴”而被移交司法的人。經過行政處罰,王建忠的巨額財產賬戶被凍結。此前證監會在處罰涉嫌操縱證券市場的人時,由於沒有立即凍結賬戶,沒收效果並不理想。
據悉,京二分院原批準對王建忠附條件逮捕,即偵查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時,因證據等原因被批準,偵查機關需要完善證據收集;經進壹步偵查仍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檢察機關可以撤銷附條件逮捕決定。據知情人士透露,此案尚未移送至北京市第二檢分院公訴處。
在2008年3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發布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補充規定》中,除“摘帽交易行為”的內容外,對連續交易操縱、約定交易操縱、洗售交易操縱、虛假申報交易操縱等證券市場操縱行為都有相應的規定。
“抓帽子”操作
北京首放和武漢新蘭德都是具有證券投資咨詢資質的機構,其投資建議往往會對相關證券的市場交易產生壹定的影響,市場操縱的機會也隨之出現。
舉報信稱,2008年5月,中國證監會對首紡及其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兼總經理王建忠涉嫌操縱市場進行了立案調查。
調查結果顯示,2007年6月5438+0日至2008年5月,王建忠利用本人及其親友的9組證券賬戶和17資金賬戶,通過網上委托方式,在武漢、北京等營業部買入推薦證券,解禁後賣出推薦證券,買入賣出工行(通過搶先交易)。
根據《證券市場操縱行為認定指引》,這是壹種典型的搶先交易,也被稱為“搶帽”式的市場操縱行為。由於首創股份通過多家媒體對相關證券進行推薦和投資建議,同時出具咨詢報告,且王建忠參與決策過程並擁有最終決策權,首創股份由王建忠控制,參與市場操縱。中國證監會近日作出處罰規定,沒收王建忠全部違法所得6543.8+0.25億元,並處以相當於違法所得兩倍的罰款,即6543.8+0.25億元,這是迄今為止中國對自然人開出的最大罰單。同時,撤銷北京首放證券投資咨詢資格,王終身市場禁入,並移送公安機關。
3.信息披露違規:主要包括信息披露不及時、不壹致、虛假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