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企業資訊 - 成立社會組織要在民政部門登記嗎

成立社會組織要在民政部門登記嗎

成立社會團體是壹定要到民政部登記註冊。

社會團體是當代中國政治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國目前的社會團體都帶有準官方性質。《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成立社會團體必須提交業務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業務主管部門是指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授權的組織。

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 社會團體實際上附屬在業務主管部門之下。中國的社會團體是社會組織的壹種社會團體是社會群眾團體的壹個分支。

擴展資料:

社會組織的成立登記

(依據:社會團體管理登記條例)

第九條 申請成立社會團體,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由發起人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籌備。

第十條 成立社會團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50個以上的個人會員或者30個以上的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單位會員混合組成的,會員總數不得少於50個;

(二)有規範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五)有合法的資產和經費來源,全國性的社會團體有10萬元以上活動資金,地方性的社會團體和跨行政區域的社會團體有3萬元以上活動資金;

(六)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社會團體的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社會團體的名稱應當與其業務範圍、成員分布、活動地域相壹致,準確反映其特征。

全國性的社會團體的名稱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批準,地方性的社會團體的名稱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

第十壹條 申請籌備成立社會團體,發起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壹)籌備申請書;

(二)業務主管單位的批準文件;

(三)驗資報告、場所使用權證明;

(四)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

(五)章程草案。

第十二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本條例第十壹條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籌備的決定;不批準的,應當向發起人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登記管理機關不予批準籌備:

(壹)有根據證明申請籌備的社會團體的宗旨、業務範圍不符合本條例第四條的規定的;

(二)在同壹行政區域內已有業務範圍相同或者相似的社會團體,沒有必要成立的;

(三)發起人、擬任負責人正在或者曾經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四)在申請籌備時弄虛作假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條 籌備成立的社會團體,應當自登記管理機關批準籌備之日起6個月內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章程,產生執行機構、負責人和法定代表人,並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成立登記。籌備期間不得開展籌備以外的活動。

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條 社會團體的章程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壹)名稱、住所;

(二)宗旨、業務範圍和活動地域;

(三)會員資格及其權利、義務;

(四)民主的組織管理制度,執行機構的產生程序;

(五)負責人的條件和產生、罷免的程序;

(六)資產管理和使用的原則;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終止程序和終止後資產的處理;

(九)應當由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完成籌備工作的社會團體的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文件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對沒有本條例第十三條所列情形,且籌備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內容完備的社會團體,準予登記,發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登記事項包括:

(壹)名稱;

(二)住所;

(三)宗旨、業務範圍和活動地域;

(四)法定代表人;

(五)活動資金;

(六)業務主管單位。

對不予登記的,應當將不予登記的決定通知申請人。

百度百科--社會組織

百度百科--社會團體管理登記條例

  • 上一篇:有這樣壹份智慧城市建設方案 足矣 !
  • 下一篇:富士康是什麽企業?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