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執法人員對轄區內的餐飲業開展專項治理行動過程,對餐飲業主普及大氣汙染防治知識,宣傳餐飲油煙對大氣汙染的危害。
執法人員對轄區內油煙處置情況進行展開全面巡查,通過前期拉網式摸底排查和反復入戶宣傳政策,各執法中隊逐步排查沿街餐飲企業,對轄區內餐飲店的數量、規模、分布以及油煙處置情況進行全面調查,建立管理臺賬,做到心中有數。定期檢查餐飲油煙凈化設施清洗、頤養、維護情況,要求未維護油煙凈化裝置的企業限期清洗。
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油煙處置設施以及油煙凈化器定期清潔、維護檢查記錄表,對不符合環保標準的門店,提出油煙整改措施,當場下發《限改通知書》責令店主按要求限期整改到位,逾期未整改的依法責令其停業整治,完全解決油煙擾民的問題。
對汙染嚴重、未維護油煙凈化裝置的餐飲企業,規勸其及時清洗油煙凈化裝置,要求其限期整改治理。
對所有餐飲商戶采取“回頭看”措施,加強對油煙排放的防控與治理,對汙染嚴重、未維護油煙凈化裝置的餐飲企業進行查封。
法律依據:《城市管理執法辦法》
第八條 城市管理執法的行政處罰權範圍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包括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以及環境保護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務管理、食品藥品監管方面與城市管理相關部分的行政處罰權。
第九條 需要集中行使的城市管理執法事項,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壹)與城市管理密切相關;
(二)與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多頭執法擾民問題突出;
(三)執法頻率高、專業技術要求適宜;
(四)確實需要集中行使的。
第十條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依法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可以實施法律法規規定的與行政處罰權相關的行政強制措施。
第十壹條 城市管理執法事項範圍確定後,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十二條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集中行使原由其他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的,應當與其他部門明確職責權限和工作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