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執法中的行政處罰權範圍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包括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權,以及環境保護管理、工商行政管理、交通管理、水務管理、食品藥品監管等方面與城市管理相關的行政處罰權。主要職責如下:
1.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草案,起草規章和政策措施,制定相關管理標準和規範,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2、負責編制城市管理總體規劃和中長期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3、負責城市園林綠化、環境衛生、愛國衛生管理;組織領導、統籌協調、監督檢查、綜合評價全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工作;負責城市管理監控、指揮調度和應急處置。
城管人員構成:
第壹,城管隊伍很大壹部分是城管協管員。這種城管屬於臨時工,地方隨時可以招,數量非常多,占城管群體總數的90%以上。由於準入門檻低,城管協管員人員復雜,既有企業失業人員,也有少量農民工。這樣的人員是沒有編制的,既不是事業單位,也不是公務員。
第二,相對於城管協管員,更高壹級的是行政執法中隊的城管隊員。這類人員屬於事業單位編制。這種城管是正規的城管,通過了當地機構的考核。比較年輕,學歷普遍在本科以上,數量很少。這種城管隊員穿制服,戴頭盔,穿防刺背心,帶對講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