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續信息披露制度有哪些?
信息披露制度是指證券發行人和其他證券市場主體以法律規定的方式披露與證券發行和交易有關的重要信息的法律制度。其功能是保證投資者獲得真實、充分的證券市場信息,在公平的基礎上做出投資決策,有利於監督發行人,改善其生產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加強對證券市場的監管,減少內幕交易等違法行為的發生。
《證券法》第六十三條至第七十二條對持續信息披露作出了具體規定,主要內容包括:
1.發行人和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依法公開發行股票,或者經國務院授權部門批準依法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應當公告招股說明書和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依法公開發行新股或者公司債券的,還應當公告財務會計報告。
3.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應當在每壹會計年度上半年結束後的兩個月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提交中期報告,並予以公告:(1)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和經營情況;(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事項;(三)已發行股票和公司債券的變動情況;(四)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重要事項;(五)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4.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4個月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年度報告,並予以公告:(1)公司簡介;(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和經營情況;(三)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持股情況簡介;(四)已發行的股票和公司債券,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65,438+00名股東名單及持股數額;(五)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六)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www.examw.com
5.當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件,而投資者尚未獲悉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提交關於該重大事件的臨時報告,並作出公告,說明該事件的起因、現狀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
下列情形為上述重大事項:(1)公司經營方針和經營範圍發生重大變化;(2)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購買房產的重大決策;(三)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4)公司有重大債務,未能清償到期的重大債務;(五)公司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虧損;(六)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重大變化;(七)公司董事、1/3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更;(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對公司的持股或者控制發生重大變化;(九)公司減資、合並、分立、解散和申請破產的決定;(10)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宣告無效;(11)公司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12)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6.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上市公司監事會應當對董事會編制的公司定期報告進行審核,並提出書面審核意見。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7.發行人和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說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財務會計報告、上市報告文件、年度報告、中期報告等信息披露材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發行人和上市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行人、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發行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有過錯的,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8.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應當在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的媒體上公布,同時置備於公司住所和證券交易所,供公眾查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或者終止證券上市交易的,應當及時公告,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9.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上市公司年度報告、中期報告、臨時報告及公告進行監管,對上市公司發行或者配售新股進行監管,對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和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行為進行監管。
10.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保薦機構、承銷的證券公司及有關人員不得在公告前披露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必須作出的公告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