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出版物總發行企業或者其他從事出版物總發行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確定的企業名稱和經營範圍;
(二)以出版物發行為主營業務;
(三)有與出版物總發行相適應的組織機構和發行人員,至少有壹名負責人具有新聞出版總署認可的高級以上出版物出版者專業資格或者中級以上出版物專業技術資格;
(四)具有與出版物總發行相適應的設備和固定營業場所,營業場所營業面積不低於65,438+0,000平方米;
(五)註冊資本不少於2000萬元人民幣;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符合行業標準的信息管理系統;
(七)最近三年未受到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無其他嚴重違法記錄。
除總經銷企業依法設立的從事總經銷的分支機構外,總經銷單位為公司法人。
第七條
申請設立出版物總發行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交申請材料,經審查後,報新聞出版總署審批。
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材料包括以下書面材料:
(壹)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單位基本情況和申請事項;
(二)組織結構和章程;
(三)註冊資本信用證明;
(四)營業場所信息和使用權證明;
(五)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六)發行人負責人的職業資格證書或者其他專業技術資格證明材料;
(七)企業信息管理系統的證明材料;
(八)其他需要的證明材料。
第八條
設立出版物批發企業或者其他從事出版物批發業務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確定的企業名稱和經營範圍;
(二)有與出版物批發業務相適應的組織機構和發行人員;
(三)具有與出版物批發業務相適應的設備和固定營業場所,其中進入出版物批發市場的單店營業面積不低於50平方米,獨立營業場所的營業面積不低於200平方米;
(四)註冊資本不少於500萬元人民幣;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符合行業標準的信息管理系統;
(六)最近三年未受到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處罰,且無其他嚴重違法記錄。
除出版物發行企業依法設立的從事批發業務的分支機構外,批發單位為公司法人。
第九條
申請設立出版物批發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從事出版物批發業務,必須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交申請材料,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批。
申請材料包括以下書面材料:
(壹)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單位基本情況和申請事項;
(二)企業章程;
(三)註冊資本信用證明;
(四)營業場所信息和使用權證明;
(五)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六)發行人負責人的職業資格證書或者其他專業技術資格證明材料;
(七)企業信息管理系統的證明材料;
(八)其他需要的證明材料。
第十條
設立出版物零售企業或者從事出版物零售業務的其他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確定的名稱和業務範圍;
(二)至少有壹名負責人具備初級以上出版物發行員專業資格或者新聞出版總署認可的初級以上出版物發行相關專業技術資格;
(三)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第十壹條
申請設立出版物零售企業或者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從事出版物零售業務,必須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交申請材料。
縣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並書面告知申請人。批準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行政部門頒發出版經營許可證,並報上壹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備案。營業面積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還應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備案。
申請材料包括以下書面材料:
(壹)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單位基本情況和申請事項;
(二)營業場所使用權證明;
(三)經營者的身份證明和發行人的職業資格證書或者其他專業技術資格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
設立出版物出租企業或者其他從事出版物出租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後15日內,持營業執照副本、經營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等材料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申報。
第十三條
設立出版物連鎖經營企業或者其他連鎖經營企業從事出版物連鎖經營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確定的企業名稱和經營範圍;
(二)符合連鎖經營的組織形式和經營方式;
(3)註冊資本不低於300萬元,其中全國連鎖經營不低於654.38+00萬元;
(四)有10以上的直營連鎖店;
(五)有與出版物連鎖經營業務相適應的組織機構和發行人員,至少有壹名負責人具有中級以上出版物發行員職業資格或者中級以上新聞出版總署認可的出版物發行相關專業技術資格;
(六)有與出版連鎖業務相適應的設備和固定營業場所,其中樣品店營業面積不少於500平方米;
(七)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符合行業標準的信息管理系統;
(八)最近三年未受到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的處罰,且無其他嚴重違法記錄。
第十四條
申請設立出版物連鎖經營企業或者其他連鎖經營企業從事出版物連鎖經營業務的,應當向總部所在地的市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交申請材料。經審查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並書面告知申請人。批準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頒發《出版經營許可證》,並報新聞出版總署備案;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設立全國出版物連鎖經營企業或者其他連鎖經營企業從事全國出版物連鎖經營業務的,應當將申請材料提交總部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報新聞出版總署審批。新聞出版總署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並書面告知申請人。批準的,由新聞出版總署頒發《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持《出版物經營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申請材料包括以下書面材料:
(壹)申請書,載明企業基本情況、申請事項等。;
(二)組織結構和章程;
(三)註冊資本信用證明;
(四)總部和連鎖店的營業場所清單及使用權證明;
(五)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六)發行人負責人的職業資格證書或者其他專業技術資格證明材料;
(七)企業信息管理系統使用證明材料;
(八)其他需要的證明材料。
第十五條
出版物連鎖企業設立直營連鎖店,不需要單獨申請出版物經營許可證,但可以憑出版物連鎖企業總部出具的《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到門店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行政部門領取非法人營業執照。
出版物連鎖經營企業開設非直營連鎖店的,連鎖店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條、第十壹條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持有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的除外。
第十六條
國家允許設立從事圖書、報紙、期刊和電子出版物發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從事音像制品發行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其中,從事圖書、報紙、期刊連鎖經營的連鎖店超過30家的,不允許外資控股;外國投資者不得以變相參股的方式違反上述對30家連鎖店的限制。
設立外商投資出版物總發行、批發、零售、連鎖經營企業的條件和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的審批程序,按照本規定第六條至第十五條的有關規定執行;申請人在取得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的批準文件後,還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向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辦理外商投資審批手續,並在取得批準後90日內,持批準文件和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到原批準的新聞出版行政部門領取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憑《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和《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依法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七條
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本規定取得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外商投資企業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外商投資審批手續。
取得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的出版物發行單位,應當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並在開始網絡出版物發行業務後05日內報原批準的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申請成立書友會、讀者俱樂部或者其他類似的從事出版物發行的組織,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條、第十壹條的規定辦理。
出版物發行企業可以不經批準成立書友會、讀者俱樂部等類似組織,但應當在成立後15日內將相關材料報原批準的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出版物發行單位可以在原批準的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管轄的行政區域內的壹定地點和時間設立臨時零售網點,開展其業務範圍內的出版物銷售活動,但必須事先到網點所在地的縣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辦理備案手續,並遵守當地其他有關行政法規。
第二十條
出版物總發行單位可以從事出版物批發和零售業務;出版物批發單位可以從事出版物零售業務。
出版物發行單位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發行分支機構的,應當根據擬設立分支機構的業務範圍,按照設立出版物總發行、批發、零售單位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出版單位設立不具備發行本版出版物法人資格的發行分支機構的,應當在分支機構設立後15日內,持《出版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和分支機構設立地址、人員等相關材料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壹條
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單位和個人變更《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登記事項,或者合並、兼並、分立的,應當按照本辦法到原批準的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辦理審批手續,並持批準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應的登記手續。外商投資企業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外商投資審批手續。
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單位和個人終止經營活動,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銷登記,並向原批準的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