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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加納需要什麽認證?

加納目前需要兩種證書。

壹種是CTN,即跟蹤號,每張出口票都需要,類似於每次出口報關,是強制的。

壹個是COC是壹個合格認證,這只是自願的,在加納不是強制性的。或管制產品,根據收貨人的通關要求,加納標準局(GSA)開始對所有管制產品實施這壹合格評定方案。

本方案要求貨物從2014 10,1裝船後,由認證機構出具合格評定證書(簡稱CoC),可用於加納清關。

向加納出口的註意事項:

交付相關

1.加納的大部分進口商品都需要特定的進口許可證。“開放通用許可”範圍內只能進口少數商品。許可證有效期為1年。許可證過期後裝運的貨物將被視為非法進口貨物,同樣,許可證簽發前裝運的貨物將受到處罰。

2.除了壹些例外情況,加納免於原產地證書。

3.三張海關發票。凡按價值或主要按價值征稅的貨物,在征收關稅時應提交用英文填寫的海關發票。海關發票應詳細填寫,包括:攜帶配額、運費、包裝標誌、號碼、數量和類型、尺寸和重量、保險明細、進口許可證號。如果運費、保險費等費用由加納進口商支付,則無需在海關發票上填寫相關金額。填寫返利時,應註明返利形式。海關發票不需要公證。

4.商業發票的數量取決於進口商的要求,無需公證。但是,商業發票的內容應包括海關發票中要求的所有內容。如果貨物以到岸價出售,應註明離岸價格和到岸價的單項成本。對於棉毛混紡紡織品和人造絲混紡紡織品,應在發票上註明各種纖維的百分比。出口商為中間商的,另提供“制造商、生產商、最終加工者或貨物持有人”的1發票。如果出口中間商為貨主,且海關發票和商業發票均註明“貨主發票”,則可免開上述發票。在這種情況下,出口商最好在海關發票和商業發票上附上1份以下聲明:“我/我們確認本發票所述貨物有庫存。”不接受傳真簽名。

5.出口貨物應提供清潔的檢驗結果報告。按照加納銀行的規定,自1972年5月9日起,所有貨物在裝運前必須對質量、數量和價格進行檢查。離岸價值低於5000美元的貨物和個人及家庭使用的貨物,以及加納可能隨時決定的其他貨物不包括在內。加納憑檢驗證書付款,交貨前要及時申請。質量和數量檢驗原則上應在制造商的工廠進行。

6.只有海關檢查員批準的無商業價值的樣品才能免稅。通常只有沒有價值的樣品才會被批準。

法律依據:

進出口商品認證管理辦法

第五條商品認證依據:

(壹)安全認證:出口商品依據進口國的安全法規和標準或國際通用安全標準;進口貨物基於中國現行的安全法規和標準。

(2)質量認證:出口商品依據進口國標準、合同規定的標準、國際通用技術標準、我國優質產品國家或部頒技術標準;進口貨物依據現行生產國的先進技術標準、國際通用技術標準或我國國家和部頒優質產品技術標準。

(三)出口商品申請國外認證和國際專業認證,應當以國外認證機構和國際專業認證機構制定的規定和標準為依據。

第六條申請進出口商品認證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產品批量生產所需的完整、正確的設計數據、工藝文件和檢驗規程。

(二)具有保證產品、零部件和原材料質量的生產設備、工藝裝置、計量器具、檢驗儀器和試驗設備。

(三)有足以保證產品質量的專業計量檢驗人員。

(四)建立高質量保證體系,企業質檢部門對產品質量有壹票否決權,有嚴格的檢驗管理制度和完整的檢驗記錄。

(五)建立文明生產管理和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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