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種植基地檢驗檢疫備案操作規範
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為規範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種植基地檢驗檢疫備案管理,根據《進出口食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待發布)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適用於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種植基地(以下簡稱基地)檢驗檢疫備案的申請、審核、批準、發證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負責基地檢驗檢疫備案的申請受理、考核、批準、發證和日常監管工作。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備案基地名單的上網公布。
第二章 申 請
第四條 基地的檢驗檢疫備案由出口植物源性食品生產加工企業(以下簡稱生產企業)向基地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提出書面申請。
第五條 申請基地檢驗檢疫備案的生產企業必須獲得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衛生註冊登記資格。對可兼作食品用的植物源性中藥材生產企業必須獲得註冊登記資格。
第六條 生產企業在申請備案時,需填寫《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種植基地檢驗檢疫備案申請表》(附件2-1),並提交以下資料:
(壹)生產企業對基地具有合法管理權限的有效證明文件;
(二)生產企業對基地的各項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基地管理機構設置、種植操作規範、農業化學品管理制度、采收運輸管理制度、疫情監控與病蟲害防治制度、有毒有害物質檢測制度、產品溯源管理制度等;
(三)基地負責人、植保員的相關資格證明材料;
(四)種植基地有關信息,如地塊位置、平面圖以及照片。各地塊在平面圖中的標示應清晰、統壹、規範。照片應包括基地標識牌、基地全景、近照、藥品存放點等;
(五)生產企業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衛生註冊/登記證書》或註冊登記證書復印件;
(六)基地土壤、水源和空氣環境監測報告;
(七)檢驗檢疫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資料均需生產企業加蓋本企業公章。
第三章 受理和初審
第七條 基地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負責基地檢驗檢疫備案申請的受理和初審。初審包括對企業提交材料的書面審核和對基地的現場考核。初審工作應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八條 基地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收到生產企業提交的基地備案申請材料後,首先應檢查材料是否齊全。生產企業提交材料齊全的,收到材料之日即為受理申請日期;提交材料不齊全的,應在接到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壹次性書面告知生產企業補正,以收到生產企業補正資料之日為受理申請日期。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請材料之日即為受理申請日期。
第九條 檢驗檢疫機構受理申請後,應對申請材料進行書面審核。對材料審核合格的,組織進行現場考核;不合格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生產企業,並告知不合格原因。
第十條 檢驗檢疫機構應成立考核組對基地進行現場考核,考核組至少應由3名有基地考核和監管經驗的檢驗檢疫人員組成。
第十壹條 考核組按照《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種植基地檢驗檢疫備案要求》(附件2-2)對基地進行現場考核。
第十二條 考核組在現場考核前,應當將考核的目的、依據、範圍、方法和要求告知生產企業。
第十三條 考核組應當采取提問、查閱記錄、現場檢查、抽樣檢測等方式進行考核,並填寫《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種植基地檢驗檢疫備案考核記錄表》(附件2-3)。
第十四條 現場考核結束後,考核組應當將考核情況告知生產企業。對於存在的問題,應書面告知不符合的項目和限期改進的意見。
生產企業應當在規定限期內完成改進,並將改進情況書面報告考核組。在規定期限內不能完成改進的,考核組可視為現場考核不合格。
第十五條 考核組在考核工作結束後,應及時形成考核報告。考核報告經所屬檢驗檢疫機構審核後,現場考核合格的,與其它申請資料壹並提交直屬檢驗檢疫局審批;不合格的,應在考核完成後5個工作日內向生產企業出具書面不合格通知,並告知不合格原因。
現場考核不合格的基地,3個月內不得重新受理其備案申請。
第四章 批準和公布
第十六條 基地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局負責基地檢驗檢疫備案的批準。
第十七條 直屬檢驗檢疫局在收到基地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提交的基地備案申請材料核初審結果後,應在5個工作日完成審核,並做出準予或不予備案的決定。準予備案的,頒發《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種植基地檢驗檢疫備案證書》(附件2-4),並對基地進行統壹編號。編號規則為:省(市、區)行政區劃代碼(6位)+產品代碼+順序編號(5位);不予備案的,直屬檢驗檢疫局應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受理申請的檢驗檢疫機構,並說明不予備案原因。
直屬檢驗檢疫局不予備案的基地,受理申請的檢驗檢疫機構應在收到直屬檢驗檢疫局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生產企業出具書面不予備案通知,並告知不予備案原因。
第十八條 基地檢驗檢疫備案有效期為3年。當備案基地對應的生產企業名稱、法人代表、基地地點、種植面積等信息發生重大變化時,生產企業應在30天內書面報告基地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申請更改。基地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審核後,應及時上報直屬檢驗檢疫局。
第十九條 各直屬檢驗檢疫局應於每月28日前將本轄區已獲得檢驗檢疫備案資格的基地名單、基地信息變更或撤銷情況填寫《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種植基地檢驗檢疫備案情況統計表》(附件2-5)上報總局。
第二十條 總局每月在總局網站上統壹公布獲得檢驗檢疫備案資格的基地名單、基地信息變更或撤銷情況。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壹條 基地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負責所轄地區檢驗檢疫備案基地的監督管理,並建立備案基地監督管理檔案。監督管理包括日常監管、年審和換證復查三種形式。
第二十二條 基地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對轄區內備案基地的日常監管主要包括:
(壹)備案種植基地的周圍環境及狀況;
(二)備案基地的種植面積及種植品種;
(三)備案基地病蟲害發生、監測、防治情況及有關記錄;
(四)備案基地農業化學投入品進貨臺帳和使用臺帳;
(五)備案基地質量安全自檢自控體系情況;
(六)備案基地有毒有害物質監控記錄;
(七)采收數量、出具《供貨證明》情況和數量核發情況;
(八)其它應當檢查的內容。
監督管理工作應當做好記錄,並將發現的問題書面通知被檢查備案基地對應的生產企業。
第二十三條 生產企業應於每年10月底前向基地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提出備案基地年度審核申請,基地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局應於當年11月底前組織檢驗檢疫機構對其轄區內備案基地進行年度審核。
年度審核合格的,檢驗檢疫備案資格繼續有效;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後仍不合格的,取消檢驗檢疫備案資格。
第二十四條 生產企業應當在備案基地資格有效期滿前3個月向基地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提出換證復查申請。基地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按照本規範第三章和第四章的規定進行復審。
復審合格的,予以換證,其備案資格繼續有效;不合格的,取消其備案資格。
第二十五條 在日常監管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基地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應當書面通知生產企業限期整改,並告知生產企業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暫停受理其相關產品出口報檢,直至整改符合要求:
(壹)收購非備案基地的原料;
(二)不按規定購買施用農用化學品的;
(三)原料不在安全間隔期采收,造成農殘超標的;
(四)原料檢出農藥與申報農藥不符的;
(五)抽樣檢測農用化學品超標的;
(六)其它不符合相關管理規定的。
第二十六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壹的,取消備案基地的備案資格:
(壹)轉讓、借用、篡改基地備案號的;
(二)對重大疫情及質量安全問題隱瞞或謊報的;
(三)連續兩次抽檢,產品中農用化學品殘留檢測情況與申報農用化學品嚴重不符的;
(四)不遵守國家有關法規或基地安全用藥制度,違規存放和使用農藥的;
(五)不遵守有關規定,造成生產企業出口食品原料和成品在出口前被檢驗檢疫機構檢出有毒有害物質超過進口國或我國標準,整改後仍不能達到要求的。
(六)不遵守有關規定,造成生產企業出口食品因有毒有害物質超標被進口國通報,整改後仍不能達到要求或因此給我國同類產品出口造成重大影響的;
(七)生產企業因違規被列入總局“出口食品違規企業名單”的;
(八)拒不接受監督管理的;
(九)其他類似違規行為。
被取消備案資格的備案基地,1年後方可重新提出備案申請。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基地備案資格自動失效:
(壹)備案基地對應加工企業名稱、法人代表、基地地點、種植面積等發生變化後,30個工作日內未申請變更的;
(二)1年內沒有種植備案範圍內出口原料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供港澳蔬菜種植基地檢驗檢疫備案管理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規範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範自下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