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完善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
出口企業管理類別年度評價應在企業納稅信用等級評價結果確定後1個月內完成。
在恢復稅收抵免的情況下,納稅人可以向稅務機關提交書面建議,重新評估管理類別。因納稅信用恢復而重新評估的納稅人,不適用《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第46號,2018第31號修訂)第十四條。“四類出口企業自評定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評定為其他管理類別。
二、優化出口退(免)稅備案管理。
(1)納稅人應在申報出口退(免)稅後15天內妥善保管以下備案文件,並按申報退(免)稅的時間順序制作《出口退(免)稅備案文件目錄》,註明文件的保管方式,供稅務機關查閱。
1.出口企業購銷合同(包括:出口合同、外貿綜合服務合同、外貿企業采購合同、生產企業出口非自產貨物采購合同等。);
2.出口貨物運輸單據(包括:海運提單、空運提單、鐵路運單、貨物運輸單據、郵政收據及承運人出具的其他貨物單據、出口企業承擔運費的國內運輸發票、出口企業支付的國際貨運代理服務費發票等。);
3.出口企業委托其他單位報關的單證(包括:委托報關協議、委托報關單位開具的報關服務費發票等。).
如果納稅人無法獲得上述文件,可以使用內容或功能類似的其他材料進行文件歸檔。除另有規定外,備案文件由出口企業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損毀,保存期為5年。
有零稅率跨境應稅行為的納稅人,不實行備案憑證管理。
(2)納稅人可選擇紙質、圖像或數字方式保存上述申報文件。選擇紙質方式的,還應當在《出口退(免)稅備案文件目錄》中註明備案文件的存放地點。
(三)稅務機關按要求審核備案文件時,納稅人按要求將影像化或數字化備案文件轉換為紙質備案文件進行查驗的,應當在紙質文件上加蓋企業公章,並簽署與原始數據壹致的聲明。
第三,完善加工貿易出口退稅政策
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進口加工出口企業,在國家對出口產品實行征退稅率壹致政策後,結轉前期因征退稅率不壹致而無法抵扣的免抵退稅款,企業經核對確認後可折算為相應金額的增值稅進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