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來說,出院時,醫院要開具結算發票和住院費用清單。向醫院住院部出示醫院的結算發票,即可打印費用明細清單。
住院費用報銷需要的材料有:
1、被保險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委托他人辦理的,同時提供委托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被保險人的醫保卡原件及復印件。無醫保卡的,參保人提供本人銀行存折(卡)原件及復印件;
3.收費收據原件及復印件;
4.住院費用明細清單(註意:不是日常費用清單);
5.出院小結或出院記錄。如果出院小結是手寫在病歷上的,復印出院小結和病歷封面;
6、疾病診斷證明(死亡的,須提供死亡證明);
7.未成年人應同時提供戶口簿(復印件)和監護人身份證。生育或終止妊娠的,還應提供計生部門的相關證明(結婚證、準生證原件及復印件),農村五保戶應提供民政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明,交通事故的應提供駕駛證、行駛證原件及復印件,公安交管局的事故認定書和交通事故賠償調解書,骨折的應增加傷害過程;
8.已備案市外就醫的,需攜帶轉院(診)申請表或醫保非定點醫療機構申請表。長期在外地居住的,須提供居委會或村委會出具的居住證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文章
本辦法所稱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等經營活動中開具和收取的收付憑證。
第十六條
臨時需要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憑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書面證明和經辦人的身份證明,直接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發票。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納稅的,由稅務機關先征稅後開具發票。稅務機關根據發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國務院主管稅務機關的規定委托其他單位開具發票。
第十九條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和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經營收取款項,收款方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付款方會給收款方開具發票。
第二十條
壹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和支付其他經營活動費用時,應當向收款人索取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允許更改名稱和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