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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出租車違法嗎?

出租車可以掛靠經營,不違法,掛靠單位每年收取壹定的管理費。

雖然不違法,但是現在各城市都在逐步取消。

個人出租車,為了節省經營管理各方面的成本,把自己和自己的車交給出租車公司管理,和他們簽訂合同,向他們繳納管理費。

關於掛靠,出租車司機發生事故,掛靠公司承擔工傷賠償,適用勞動法的規定。並且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也應由公司賠償。如果司機個人有過錯,公司會向個人追償。

現行法律中沒有關於召出租車的具體規定,但各省都通過其高等法院作出的相關規定在這方面進行了調整。出租車所屬的公司只是其行使的經營權,所有權仍歸個人所有。

當出租車達到報廢年限時,所需購車費用仍由原車主解決。

雖然沒有違反法律,但各城市正在逐步取消現有的高價值承包、壹次性買斷、掛靠和托管業務做法。

設立出租汽車客運企業或者新取得企業經營權的,應當由企業全額出資購置車輛。嚴禁從駕駛員手中買斷經營權並收取高額風險抵押金,防止投資和經營風險向駕駛員轉移;嚴禁企業對出租汽車駕駛員的交通違法行為和運營違法行為進行二次處罰。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壹步加強管理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通知》(國辦發〔2008〕125號)要求,結合我省城鎮出租汽車行業實際和特點,現就進壹步加強出租汽車行業管理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提出以下意見:

規範出租汽車客運企業管理

(壹)落實企業維護穩定的主體責任。出租汽車客運企業負責維護本企業的穩定。他們要高度重視員工穩定工作,落實責任,全面掌握司機的思想動態,切實擔負起維護本單位穩定的主體責任。

對疏於管理、管理不當造成出租車不穩定的,要依法追究企業負責人責任;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收回經營權。

(2)規範企業運作。出租汽車客運企業應當建立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收費合理、風險共擔的企業運營機制;積極推行統壹規範的勞動就業合同和經濟(承包)合同。

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和勞動合同為駕駛員繳納社會保險費。依法解除或者終止與駕駛員的勞動合同時,不得違法違規向駕駛員收取任何費用。禁止層層轉包經營權。鼓勵出租汽車客運企業實行公司化、集約化經營;

鼓勵發揮中介組織作用,對現有個體經營者實行組織化管理,逐步取消現有的高額承包、壹次性買斷、掛靠、托管等經營行為。

今後,設立出租汽車客運企業或新取得企業經營權的,應由企業全額出資購置車輛。嚴禁從駕駛員手中買斷經營權並收取高額風險抵押金,防止投資和經營風險向駕駛員轉移;嚴禁企業對出租汽車駕駛員的交通違法行為和運營違法行為進行二次處罰。

(三)合理確定承包費或管理費。出租汽車客運企業應當參考當地出租汽車單車月平均運營收入、社會平均投資回報率、社會平均工資水平等因素,在充分聽取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制定合理的出租汽車承包費或管理費。

承包費或管理費要兼顧企業和駕駛員雙方的利益,充分保護駕駛員的合法權益,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承包費(管理費)、支付給司機的各種工資補貼、支付給司機的各種費用以及企業提供的管理服務費的標準要及時張榜公布,自覺接受職工和社會的監督。

發展改革、交通運輸部門要切實監督出租汽車客運企業收取承包費或管理費。

(四)加強對出租汽車駕駛員的管理。出租汽車客運企業應當加強對出租汽車駕駛員的管理和法制教育,教育出租汽車駕駛員遵紀守法,增強法制觀念和自律意識,通過正常渠道反映問題、意見和建議,依法維護權益。

企業要與駕駛員建立溝通協商機制,及時處理駕駛員運營中存在的問題和困難,屬於企業內部事務的要及時解決;屬於對外事務的,應當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加強對駕駛員的職業培訓,提高其職業道德和服務技能。

積極組織駕駛員大力開展文明出租車行業創建活動和各類服務競賽,促進行業自律,不斷提升服務水平,提高服務質量,落實交通安全措施,提高行業整體素質,為社會提供優質文明的運輸服務。

(5)改變出租車服務模式。鼓勵出租汽車客運企業推廣應用信息技術,完善運營調度系統,發展電話預約和電召到點服務,逐步形成巡遊、電話預約出租汽車和專用候客點出租汽車服務市場體系,逐步取代巡遊為主的運營模式,提高車輛使用效率,降低運營成本,節約社會資源。

參考中國西寧-關於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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