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企業資訊 - 初創企業如何融資才會更順利

初創企業如何融資才會更順利

二)完善創業型企業融資的制度環境

1.加快創業型企業融資相關法律體系建設

當前,我國尚未針對創業型企業融資構建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在很大程 度上影響到創業型企業融資的有序開展。由於缺乏良好的法律環境,導致創業型企業 融資過程中各方參與主體的權利義務不能明確界定,壹旦出現違約問題,會導致 創業型企業無法可依,不能有效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所以,相關部門應盡快制定 並出臺完善的政策法規,以保障創業型企業的有序發展,確保發生違約問題時,各 方參與主體的合法權利都能夠得到有效保障,並對各方主體形成法律約束。與此 同時,政府應加大執法力度。嚴格依照現有的法律法規開展工作,將各項規定落 到實處。以確保創業型企業在融資過程中能保護好自身的合法權益,同時也對金融 信貸機構給予充分保障,以盡量減少由於創業型企業不還貸款而給金融機構帶來負 面影響的情況發生。

2.發揮金融政策對創業型企業的支持作用

首先,政府應加大對創業型企業發展的資金扶持力度,發放各類補貼。特別是對 於科技創新型創業型企業,政府應給予相應的技術研發補貼。以最大程度上促進科技創新型創業型企業的發展,並大大降低創業型企業的運營成本提高企業市場競爭力;其 次,各地區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創業型企業的發展推出相應的稅收減免政策。可以對處 於發展初期的創業型企業給予稅收減免或者稅率調整的政策支持。比如,各地區稅收 部門可以少征收壹些增值稅、印花稅等來促進創業型企業發展;再次,政府除了可以 為創業型企業提供政策扶持,還可以采用多樣化的扶持方案。比如,政府可以通過設 置專項貸款擔保基金及創新企業發展基金等為科技創新型創業型企業提供免息的貸款 支持。與此同時,政府還可以構建區域性的創業型企業服務資金並調撥專項款項,以 在對最大程度上為創業型企業發展提供資金支持。

(三)加強創業型企業的信息與信用建設

1.建立公開透明的征信系統

首先,健全創業型企業的征信系統。應將人民銀行征信體系與政府相關部門實現 數據對接,可以在工商局、房產局等部門的系統上對個人信息進行查詢,以不斷提 高創業型企業的信息公開度。同時,要將稅務局等部門掌握的企業信息及時傳達給相 關部門,並且給予銀行等金融機構相應的查詢權力,這樣可以大大減少創業型企業發 生失信行為,提高對企業信用建設的重視程度,按時還款。

其次,政府相關部門應從多個角度獲取企業相關信息,這樣獲得信息內容更加 準確全面,也可以做到及時對企業信息進行更新。通過運用這壹動態數據能夠有助 於金融機構根據企業發展情況構建風險監控模型,並為其提供相應的信貸服務。對 於信用度較高的創業型企業,金融機構可以對其提供更加優惠的資金支持,這樣可以 有效的激勵其他創業型企業註重自身的信用體系建設。

再次,構建健全的創業型企業信息公開機制。使銀行等金融機構可以從政府相關 部門處獲知創業型企業的具體信息及相關情況。金融機構通過對創業型企業納稅情況、 財務狀況及征信報告的分析研究,對創業型企業進行全面判斷,以分析是否能為其提供貸款支持。同時,創業型企業的各項信息之間也能夠實現交叉驗證,若創業型企業為 了獲得貸款而編造虛假信息將會受到法律制裁。這樣壹來,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確保 創業型企業的信息真實度,並且可以有效降低金融機構對創業型企業開展調查的成本支 出。另外,金融機構通過獲知創業型企業的全面數據信息,能夠有助於金融機構開發 標準化信貸產品以滿足創業型企業的信貸需求。

2.建立健全創業型企業信用擔保機制

在創業型企業向銀行等金融機構提出貸款申請的過程中,融資擔保機構發揮了非 常重要的作用。其可以將不同部門的信息進行協調,使銀行等金融機構及時獲知中 小企業的信息。通過構建完善的創業型企業信用擔保機制能夠在很大程度提升創業型企 業獲得貸款的能力,從而籌措更多資金,滿足企業發展的資金需求。具體構建舉措 包括以下三方面:其壹,創業型企業應加快提高自身的擔保能力。利用上下遊企業之 間的合作關系構建擔保機制。將產業集群資金和規模的整體信用作為擔保,以通過 金融機構的借貸審核,為創業型企業提供資金支持。在償還貸款的過程中,若貸款企 業無力償還時。可以由產業集群***同設立的“互保金”來償還貸款。通過采用這種 連帶責任的互相擔保機制能夠有效降低金融機構的信貸風險;其二,銀行等金融結 構可以依據創業型企業的借貸需求針對性的開發相應的信貸產品並調整擔保制度。通 過創新擔保方式來有效解決創業型企業需要面對的抵押困難。依據不斷推出的風險計 量工具來分析創業型企業的風險指數,然後再為其提供貸款,以在最大程度上確保中 小企業能夠獲得融資擔保貸款;其三,銀行針對信用等級、發展情況不同的企業應 提供區別性的審批程序及貸款額度,所收取的擔保金也存在較大差異,以有效降低 借貸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同時,對於擔保物的選取,金融機構應適當放寬要求,中 小企業既可以將房產、大型設備等有形資產作為抵押物,也可以將技術、產品專利 等無形資產作為抵押物。

(四)引導民間資本拓寬融資渠道

近兩年我國創業型企業的融資渠道己經逐漸呈現多元化趨勢,尤其 是非金融企業境內融資規模呈現不斷上漲的態勢。基於我國的具體國情及社會發展 情況,為了滿足創業型企業的融資需求。有關部門應盡快對民間金融融資渠道予以規 範,具體而言包括以下兩方面:壹方面,將民間資本規範化,以確保其可以更加科 學完善的為創業型企業融資提供支持;另壹方面,政府應將民間資本引入法制之道, 使民間金融合法化。有效運用民間金融來對民間資本予以管理,並推出創業型型金融 機構來滿足創業型企業的融資需求。隨著小額貸款公司的不斷增加,有關部門應在最 大程度上引領這些公司向合法化發展,規範其經營方式,以合法有效的方式引導民 間資本流入創業型企業,滿足創業型企業的融資需求。

2014-2016年社會融資規模以及構成表單位:億元

項目

2016

2015

2014

人民幣貸款

97816

88916

82038

外幣貸款

3554

5848

9163

委托貸款

25070

25466

12838

信貸貸款

5174

18404

12845

未貼現銀行承兌匯票

-1198

7756

10499

企業債券

24329

18111

22551

非金融企業境內股票

4350

2219

2508

社會融資

164733

173169

157631

數據來源:國家統計局/

(五)創業創業型企業的融資方式與融資工具

近年來,我國互聯網金融得以快速發展和突破創新,政府也加大了對其發展的 政策扶持力度,互聯網金融目前已經開展針對上下遊供應鏈的融資。據財政部數據 統計可知,僅2017年上半年就有超過200萬家創業型企業獲得互聯網融資。創業型企業 通過應用互聯網金融融資模式能夠有效解決當前面對的融資難題。為了促進互聯網 金融的有序發展,我國應構建健全完善的創業型企業互聯網金融平臺,可以釆用政府 帶頭投資、互聯網金融公司參股、其他有關部門***同參與、中心企業進入的綜合金通過構建系統的互聯網融資平臺能夠發揮政府的力量為創業型企業融資提供後盾 支持,並且為金融機構與創業型企業進行信息對接提供了平臺,以確保可以實時進行 溝通。其壹,通過這壹平臺將金融機構與創業型企業的具體情況在平臺中予以分析, 利用互聯網大數據平臺實現雙反之間的信息溝通,在很大程度上減少了信息對接失 誤的情況出現;其二,壹些處於初創期的創業型企業雖然具備技術創新實力但缺乏擔 保能力導致向銀行貸款時屢屢被拒,通過構建這壹平臺可以將政府專項信貸資金用 來支持這些具有較大發展前景的創業型企業;其三,要註意對平臺風險的監管,確保 金融機構及創業型企業依法合規的利用這壹平臺進行業務往來。

五、結論

創業型企業融資難問題由來已久,要解決這壹問題,僅依靠創業型企業自身的能力 是無法實現的,而是要依靠多方的力量***同促進這壹問題的有效解決。政府可以向 歐美國家學習先進經驗,確保政府提出的扶持創業型企業發展的融資舉措能夠切實落 實。同時,創業型企業也要不斷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建立專業化的人才團隊,促進企 業信用水平的提升,以符合金融機構借貸標準,達成創業型企業融資的目標。本文以 青島金盾石化集團有限公司為例,分析創業型企業融資存在的問題及應對策略。得出 以下研究結論:

梳理得出創業型企業的融資困境主要有以下四點,即融資渠道不夠多元化、 未獲得有效的信貸支持、金融機構與企業之間信息溝通不到位及法律法規不完善。 導致創業型企業融資困境的原因有:政府為提高對創業型企業融資的扶持力度、未構建 完善的制度、金融及擔保體系、創業型企業直接融資渠道不暢通且企業管理水平不高。要解決創業型企業融資難題並不是僅僅依靠創業型企業自身力量就能實現, 而是需要通過各方的***同努力。即促進創業型企業發展、政府加強對創業型企業融資的 政策支持、加快創業型企業信用建設、引入民間融資及創新融資工具。

對絕大多數發達國家來說,經濟主體壹般都是民營經濟的活動(這與中國的具體情況不同),因此在發達國家中很少會有“民營企業”的說法,“民營企業”的概念也沒有被明確界定;另壹方面,國外的民營企業大部分都是屬於創業型企業的,在企業融資問題上國外學者往往把創業型企業作為主要研究對象並進行了大量的理論分析以及實證研究,在這裏,本文把這些文獻研究都看做為民營企業融資相關理論研究。

針對創業型企業紛紛陷入融資困境的狀況,國外不同學者給出了不盡相同的解釋。斯蒂格利茨和韋斯(Sitigliz&Weiss,1981)指出信息不對稱和道德風險因素的存在是出現信貸配給的根本原因,並針對創業型企業融資難題構建了 S—W模型。他們指出,“惜貸”、“信貸配給”產生的根本原因在於金融市場上信息的不對稱,從而產生事前 的“逆向選擇”和事後的“道德風險”並導致銀行貸款質量惡化。斯特拉恩、韋斯頓 (Stranhan&Weston,1995) 認為小銀行在合並之初,由於抗風險能力增強,從而增加了對小企業的貸款;但隨著銀行規模的不斷擴張,其會不斷增加向大企業提供貸款,所以必然導致對小企業的貸款比率的下降。貝斯特(Bester,1985)則提出了能夠 緩解信息不對稱所帶來弊端的壹種貸款風險甄別機制壹壹引入貸款抵押,從而可以實 現信貸市場上的分離均衡。日本學者青木昌彥(1995)認為兩類謬誤存在於創業型企業的融資過程中,而金融市場信息不對稱、銀企信息溝通不暢是造成此種結果的根本原因。他專門闡述了公司治理和融資渠道的問題,分析了創業型企業應如何選擇內源融資和外源融資方式,認為各類創業型企業在不同商業周期中內源融資能力會有差異,而且如何選擇合適的外源融資來源與公司治理結構密切相關。Berger (1998)研究結 果表明,美國IPO企業中,有創業資本投資背景企業的資產平均規模為1600萬美元,沒有創業資本背景企業資產的平均規模則高達2300萬美元;相對IP0融資,利用公 開債務融資企業的資產規模更高,其資產不少於1.5-2.0億美元。哈霍夫、高亭 (Haehoff&Korting,1998)認為改善創業型企業的融資困境(也即是改善創業型企業貸款的可能性和貸款條件),就必須要改善銀企間的借貸關系,其中壹種不錯的途徑就 是發展“關系型借貸”。柏林和梅斯特(Berlin&Mester,1998)對“關系型貸款” 作了更為詳盡的解釋,認為它可以“利用銀企間的長期融資關系來盡可能地減少創業型企業的借貸風險”。伯傑與尤德爾(Berger&Udell,2002)認為,為降低創業型企業的貸款成本、提高其貸款的可獲得性,可以密切銀行與創業型企業之間非標準化的關系,即可以通過“關系型貸款”解決銀企關系中的“軟信息”問題,從而達成融資交易。

另外,在如何解決創業型企業融資難問題上,不少學者都比較重視創業型金融機構的作用。貝斯利和李文桑(Besley&Levenson,1996)提出相對於要求嚴格的正規金融機構,非正規金融組織可以很好的滿足創業型企業和個體戶的融資需求,非正規金融組織 的靈活性有助於民營經濟的增長。Laurence (2002)分析研究了美國的銀行在創業型企 融資中的作用,研究表明創業型企業外部融資主要來源於商業銀行(對絕大數創業型企業是唯壹來源)。銀企關系尤其是創業型企業與創業型銀行之間的關系,對於解決兩者之間 信息不對稱問題及創業型企業融資問題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國外的發展經驗及學術研 究表明(如Scott andDunkerberg,2009),創業型銀行的業務對象主要是創業型企業, 其在貸款方面具有相對的經營管理優勢。如Berger, Miller和Petersen等(2002)研究認為,對於創業型企業的“軟信息(soft information)”,小銀行比大銀行更善於且 願意處理,並以此發放貸款;大銀行在信貸決策過程中更多地依賴企業的各類規範的 信息記錄,使用標準化的數量尺度,壹般不願意對財務記錄不規則或不完善、信息不透明的企業發放貸款,而小銀行則主要依靠同借款者之間的人員互動及其在互動過程中獲得的信息。Cole和Duflo(2004) 研究在壹定程度上佐證了 Berger, Miller和Petersen等(2002)研究結論,他認為小銀行較大銀行更集中於發展關系型貸款,其他相似的研究結果還有Avery and Samolyk (2004)以及 Irwin 和 Scott。社區銀行(community banks)等創業型銀行之所以為創業型企業提供貸款,主要是創業型銀行有專業化、特有的地域及人際關系優勢,與銀行客戶具有較好互動關系,可為創業型企業提供具有針對性的貸款、支付服務以及消費者信貸等服務(DeYoung、Hunter 和 Udell,2004)。

對於企業資本結構和融資方面的研究,更多的文獻是關註企業自身特征。何德旭 (1999)、陳曉紅(2000)、劉爾思(2001)和俞建國(2002)幾位學者都提出,創業型企業設備陳舊、信用素質差,現行的金融體系對創業型企業發展的支持力度不足,這 些狀況歸根結底在於創業型企業自身內部存在問題。楊播源等人(2000)則認為,制約中 小企業融資瓶頸的因素主要包括企業產業屬性、財務不規範、抵押擔保品缺乏和所有 制觀念等問題。陳東升(2000)也提出,創業型企業自身在信息、觀念、信譽、成本等方 面存在問題,從而導致創業型企業出現融資難的狀況。李揚等人(2001)對六家城市 商業銀行的調查表明,創業型企業存在融資困境,而且貸款申請成功率遠遠低於大企業,究其原因就在於創業型企業自身存在信用缺失問題。楊豐來、黃永航(2006)則認為創業型企業融資難的深層原因在於創業型企業的治理結構是股東與經理合二為壹,股東缺乏 約束,從而造成道德風險問題比較嚴重,導致銀行在進行信貸資金配給時並不傾向於選擇創業型企業。壹些來自基層的觀點(侯龍2008,黃偉2009)也提出由於存在信 息不對稱、財務不規範等問題,創業型企業很難達到商業銀行的貸款要求。白石 (2004)認為造成目前我國創業型企業融資困難的原因主要在於政策支持缺乏、直接融 資困難、金融機構缺位、銀行信貸阻塞、信用環境較差以及信用擔保體制不健全。劉斌(2005)指出創業型企業信息不對稱、治理結構特殊以及經營風險較大是其在融資時面臨的主要問題。陳敏菊(2009) a6]分析我國在金融危機時實施寬松貨幣政策背景下的 創業型企業融資狀況,認為創業型企業融資障礙的主要因素來自創業型企業自身的償債能力差、缺少擔保和抵押物等特點是其融資難的主要因素,而銀行貸款額度不足、銀行借貸和融資成本高等商業銀行方面的原因則成為創業型企業融資難的次要因素。

當然,也有不少學者著重宏觀環境、制度因素、發展階段等外部因素對創業型民營 企業融資的影響。劉彪結合經濟體制來研究企業融資機制,全面深入分析了不同體制 下企業融資機制的作用方式及運行效果。張維迎(1995) 提出企業的融資結構至少 受到制度環境、行業特征及企業自身特征這三方面的因素制約;而且他認為即使同壹 國家同壹行業內的不同企業融資結構也可能各不相同,因此必須結合上述三方面的因素來考察壹個企業的最優資本結構。張傑(2000)指出國有金融體制與國企之間相互支持與相互依賴的畸形關系造就了創業型民營企業的融資困境,因此解決民營企業融資難題的根本路徑就是創造壹種適應內生性金融制度成長的外部環境。劉勇(2001)指出除了創業型企業自身內部因素外,宏觀經濟環境、金融和財政體制政策等因素都會 導致縣域創業型企業出現融資困難,而且從本質上看這種困境就是壹種金融困境(馬方方,2006)。侯利(2002)認為現有的金融中介是導致我國民營企業融資渠道不暢的原因,商業銀行和證券市場都不是解決民企融資信息及控制問題的有效路徑。林漢川(2002)對中美處於不同發展階段的創業型民營企業的融資結構做出比較,認為 隨著企業的成熟,其外源融資會不斷增加而內源融資會逐漸減少;中國創業型民營企業 與美國的最大不同在於其始終較強地依賴於外源融資的債務融資方式。尹小冰、馮景 雯(2003)則把包含金融體系不健全和金融管制過多在內的金融抑制作為我國創業型 民營企業融資困難的宏觀約束因素。劉明輝、李黎(2003)指出融資市場的初始安 排使得大部分資金流向國有企業,而大部分民營企業則被排除在資本市場之外。唐未 兵(2004)指出商業銀行對民營企業存在著壹定程度上的放貸歧視,必須消除放貸 歧視,使信貸資金按照市場規則進行配置,才能解決民營企業融資難題。

  • 上一篇:成都有哪些旅遊線路?
  • 下一篇:從“數字福建”到“數字中國”經歷了怎樣的發展歷程?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