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處置非法集資的原則有哪些?
1、政府主導。處置非法集資工作實行省級人民政府負責制。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轄區內處置非法集資工作負總責,指導、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處置非法集資工作。
2、屬地管理。非法集資案件查處實行屬地管理,涉案地省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做好案件的受理、調查、立案、認定和處置善後等工作。
3、依法查處。省級人民政府及各行業主(監)管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和工作權限,依法查處非法集資活動,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依法處置。
4、及時果斷。省級人民政府及各行業主(監)管部門應加強對涉嫌非法集資活動的監測,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預警、早處置,從源頭上防止非法集資活動的蔓延。
5、協作配合。省級人民政府及各行業主(監)管部門在處置非法集資工作中,要加強溝通、密切配合、互通信息、資源***享,形成處置合力。
二、非法集資款如何清退?
集資款的清退,應根據清理後剩余的資金,按集資參與者集資額比例予以清退。對跨區域案件,由牽頭省級人民政府負責確定統壹的清退比例。參與非法集資活動受到損失的,由集資參與者自行承擔。第五十條清退集資款工作可按以下程序進行:
1、協調有關開戶銀行簽訂委托清退集資款協議,明確集資款清退工作的操作流程。
2、解封、歸並清退資金。
3、實施清退。
三、非法集資的特點有哪些?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包括沒有批準權限的部門批準的集資;有審批權限的部門超越權限批準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
2、承諾在壹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裏“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
4、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為掩飾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與投資人(受害人)簽訂合同,偽裝成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最大限度地實現其騙取資金的最終目的。
非法集資的行為壹般都是通過誘惑他人,有機會通過較少的支出,而獲得很多的收入的,就可以獲得較大的收益。只要有購買舉報民事主體個人,或者是單位實施了此種行為的,公安機關就會介入調查,這是由於非法集資是壹種違法刑法的行為。
法律依據
《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非法集資,是指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以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
非法集資的防範以及行政機關對非法集資的處置,適用本條例。法律、行政法規對非法從事銀行、證券、保險、外匯等金融業務活動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本條例所稱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和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
第九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企業、個體工商戶名稱和經營範圍等商事登記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外,企業、個體工商戶名稱和經營範圍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財”、“財富管理”、“股權眾籌”等字樣或者內容。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會商機制,發現企業、個體工商戶名稱或者經營範圍中包含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與集資有關的字樣或者內容的,及時予以重點關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