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此,提出以下建議:
1.制定實施“僵屍企業”分類處置方案,力爭“壹業壹策”、“壹企壹策”。相關部門應根據企業經營狀況、困難成因、發展潛力等因素,合理制定“僵屍企業”識別標準;同時根據企業資產總額、負債總額、拖欠稅費數量等信息建立全市“僵屍企業”數據庫,分類制定處置方案,力爭做到“壹業壹策”、“壹企壹策”。
2.對扭虧無望但其資產具有較高市場價值的企業,以兼並重組方式盤活其資產。部分“僵屍企業”的資產具有較高的市場價值,可通過兼並重組方式盤活其資產,優化產能結構。壹是鼓勵和引導行業優勢企業通過參股、控股、資產收購等方式參與“僵屍企業”重組。支持行業內優勢企業實施跨地區兼並,積極協調解決跨地區兼並過程中遇到的地區間利益分割問題。二是鼓勵非國有企業資本通過出資入股、收購股權、認購可轉債、股權置換等方式,依法依規參與國有“僵屍企業”的重組。三是強化市場在企業兼並重組中的主導作用,盡量減少政府的行政性幹預,特別是避免“拉郎配”式的兼並重組。
3.對因特殊原因壹時陷入困境但仍具有壹定市場前景的企業,可采取必要措施幫助企業擺脫困境。對仍具有壹定市場發展前景的特困企業,政府應通過以稅費和利息減免、暫緩還本付息、債權轉股權、剝離企業社會職能等方式減輕企業財務和社會負擔。協調銀行等金融部門,通過多種方式幫助企業擺脫困境,步入良性發展軌道。
4.對因經營管理不善陷入困境的企業,可考慮由優勢龍頭企業對其資產進行托管經營。對這部分企業,可通過契約形式將企業經營管理權交由具有較強經營管理能力,並能承擔相應經營風險的法人或自然人企業有償經營。受托方通過引入有效經營機制、科學管理手段、創新性科研成果和優質品牌等,改善企業經營管理,增強企業市場競爭力,實現企業資產保值增值。
5.對確實無法維持經營的“僵屍企業”,依法依規實施破產清算,重點做好企業人員安置和資產處置工作。對於那些不符合國家能耗、環保、安全、質量標準並長期虧損和停產等無法維持經營的“僵屍企業”應加快清理退出。在破產清算過程中,可以通過內部退養、公益性崗位托底幫扶、實施再就業幫扶行動計劃等方式進行人員安置。
6.強化組織保障,積極穩妥地推進“僵屍企業”處置工作。“僵屍企業”處置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是壹項系統性的工作,必須加強相關部門的協調和配合,明確部門職責,制定涉及到的環保、土地、金融、財政、科技、就業、安全生產等相關政策,建立“僵屍企業”處置督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