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駐創業孵化基地的創業者需提供法人身份證明、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明、就業失業登記證明、員工勞動合同、社保繳費證明、《進駐創業孵化園企業申請表》、《創業項目評估表》和介紹創業項目的課件等。1、運營機構或者管理單位應為依法註冊,合法經營的企、事業法人單位,在其運營的創業孵化載體內有固定辦公場地,並配備三名以上專職從事創業服務工作的管理人員2、場地及設施能夠滿足孵化創業實體的要求,面積不少於2000平方米3、場地產權清晰或者租賃備案手續完備,且入駐的創業實體可在房屋租賃部門辦理租賃備案手續;場地作為孵化載體用途使用(租用)剩余期限不少於3年,在使用期內不得變更或者變相改變用途4、入駐創業實體不少於30家5、具備通訊、網絡等辦公條件,設置會議場地、商務洽談、創業培訓等公***服務功能區,面積不少於50平方米6、日常管理服務等規章制度健全,具備為入駐創業實體提供開業指導、政策咨詢、風險考核、項目推介、融資支持、跟蹤扶持等創業服務的能力。
法律依據:《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十二條 國家與地方政府可以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通過參股和提供融資擔保等方式扶持創業投資企業的設立與發展。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 國家運用稅收優惠政策扶持創業投資企業發展並引導其增加對中小企業特別是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稅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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