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壹)項、第(二)項所稱職工人數,是指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與企業派遣的勞務人數之和;職工人數和資產總額根據企業全年月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年月平均值=年月平均值之和÷12。
實施條例第九十壹條第(二)項所稱國際金融組織,包括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國際開發協會、國際農業發展基金、歐洲投資銀行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國際金融組織;優惠貸款是指低於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貸款。
擴展數據:
計算員工人數的相關要求規定:
1.非私營單位勞動統計報表制度由國家、省、市、縣統計局組織實施。統計報表由市、縣統計局安排到本地區各法人單位或組織。各單位填報後,在規定時間內上報當地統計局,逐級審核匯總後上報國家統計局。經國家統計局審核匯總後,按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2.調查對象包括城鎮所有非私營法人單位,包括國有單位、城鎮集體單位,以及股份制經濟、外商投資經濟、港澳臺投資經濟等單位。調查的主要指標包括:單位職工人數、工資總額等。
3.各單位統計的從業人員數是指在本單位工作並取得工資或其他形式勞動報酬的所有人員,但不包括離開本單位仍保留勞動關系的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稅務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