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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法律後果是哪些

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法律後果如下:

1、若是通過篡改、偽造監測數據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汙染物,由相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拘留;

2、若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對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記過、記大過或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開出,主要負責人引咎辭職。

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可分為三大類,分別是:

1、篡改監測數據,主要包括擅自停運、變更、增減環境監測點位或故意改變監測點位屬性,幹擾采樣、幹擾或破壞生產工況、逃避自動監控、改變樣品性質、幹擾監測設備正常運轉、修改設備參數或監測數據、不真實記錄或選擇性記錄原始數據等14種情形。

2、偽造監測數據,主要包括記錄不壹致、監測報告正副本不壹致,通過軟件憑空生成監測數據、未開展采樣或分析但出具監測報告等8種情形。

3、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主要包括強令、授意有關人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將考核達標或者評比排名情況列為下屬監測機構、人員的工作考核要求;無正當理由,強制要求監測機構多次監測並從中挑選數據,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簽上報監測數據的;在未作整改的前提下,進行多家或多次監測委托,挑選其中“合格”監測報告等5種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壹,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壹)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

(二)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汙許可證排放汙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汙,拒不執行的;

(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註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汙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汙染物的;

(四)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藥,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第六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壹)不符合行政許可條件準予行政許可的;

(二)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包庇的;

(三)依法應當作出責令停業、關閉的決定而未作出的;

(四)對超標排放汙染物、采用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汙染物、造成環境事故以及不落實生態保護措施造成生態破壞等行為,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未及時查處的;

(五)違反本法規定,查封、扣押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設施、設備的;

(六)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

(七)應當依法公開環境信息而未公開的;

(八)將征收的排汙費截留、擠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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