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內容進行建設的;
(二)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內容進行建設的;
(三)未經批準或者不按照批準的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四)臨時建(構)築物未在批準期限內拆除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違法建設違反城鄉規劃的事實持續存在的,屬於違法建設的持續狀態。
土地、交通、文物保護、園林綠化、人防、消防、水務等有關法律法規對違法建設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四條本辦法實施前建成的建(構)築物是否屬於違法建設,應當根據建設時有效的法律法規認定。第五條違法建設治理應當遵循屬地管理、分級負責、預防為主、源頭控制、協作配合、依法治理的原則。第六條市、縣兩級人民政府統壹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違法建設治理工作,負責統籌協調、指導和監督相關職能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開展違法建設治理工作。第七條市、縣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本轄區內城市建設違法行為的查處;未將查處城市違法建設的行政執法責任移交給城管執法部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確定的部門負責查處城市違法建設。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查處。
依照法律法規具有查處違法建設職能的行政機關或者機構統稱為查處機關。第八條自然資源規劃部門負責轄區內城鄉規劃的公告和公示,出具違法建設對規劃實施影響的定性意見,參與職責範圍內違法建設的預防、控制和查處。
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財政、公安、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務、文化體育旅遊、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違法建設治理工作,並配合查處機關建立違法建設治理聯動機制。第九條市、縣、鄉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查處違法建設的經費,並納入同級財政保障。第十條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新聞媒體應當加強違法建設和治理的宣傳、教育和引導,提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遵守城鄉規劃管理等法律法規的意識。第十壹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進行違法建設,不得利用違法建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違法建設不受法律保護,依法拆除的,不予補償。第十二條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應當在違法建築治理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
公職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先進模範人物和公眾人物應當在違法建設治理中發揮表率作用。第二章防治第十三條調查機關應當建立健全違法建設投訴舉報制度,向社會公開投訴舉報電話、電子郵箱和網址,及時處理相關投訴舉報。
調查機關對投訴、舉報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將處理結果反饋給投訴人、舉報人,並為其保密。第十四條查處機關應當會同自然資源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數字經濟等部門,建立違法建設管理信息共享平臺和溝通機制,利用衛星遙感監測、無人機等技術手段和信息資源,實現信息交換和數據共享。第十五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健全違法建設防控日常巡查工作機制,明確責任人員、責任區域、巡查時間、巡查重點和具體措施,落實巡查、勸阻和制止責任,及時發現、勸阻和制止違法建設。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勸阻在其管理範圍內發現的違法建設行為;經勸阻仍不停止違法建設的,應當立即向調查機關報告,並協助調查機關做好相關工作。第十六條公安、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文化體育旅遊、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日常工作中及時向查處機關通報違法建設情況,並在發現違法建設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情況書面告知查處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