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困惑
韓某因頭疼到某醫院治療,該醫院醫生夏某對韓某進行診斷後開了藥,由護士楊某對韓某進行肌肉註射。隨後,韓某壹直感到被針紮過的左臀疼痛,無法正常活動。三天後,韓某疼得無法忍受再到醫院就診,被確認為肌肉註射造成坐骨神經損傷,韓某為此支付醫療費等費用8千余元。出院後,韓某將為他治頭痛的醫生夏某及護士楊某告上法院並要求賠償。夏某與楊某辯稱自己是醫院的工作人員,他們行為的後果應由醫院承擔責任,因此韓某不應將他們列為被告。韓某告錯人了嗎,醫療事故應以誰為被告?律師點評
本案中醫生夏某與護士楊某的行為是職務行為,應由醫院承擔相應的責任,韓某應將醫院作為醫療損害賠償訴訟的被告。實踐中,在醫療事故賠償訴訟中以醫生個人為被告,多出現在個體醫生在行醫的過程中致人損害的情況,而且即使是個體診所所雇用的人員在治療中致人損害,也應直接以個體診所的業主為被告,而不應該向受雇人索賠。
現實生活中,還有壹種情況,比如甲醫院的醫生在醫院不知情的情況下,受聘於乙醫院,即所謂的“幹私活”。這種情況下如果致患者傷害的話,則應以醫生本人與乙醫院作為***同被告,而不應以甲醫院為被告。如果兩家或者兩家以上的醫療機構通過某種方式的合作***同實施醫療行為,壹旦因醫療過錯傷及患者,則可將兩家醫院作為***同被告起訴。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五十六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當事人。
特別提醒
因為醫療事故受到傷害,患者不能直接告醫生,而應當以醫院為被告,這是因為此時醫生的行為屬於職務行為。但這並不絕對,如果醫生“接私活”給患者看病,造成醫療事故的話,則由醫生個人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