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創業孵化園是政府為創業者設立的系統性、公益性、智能化服務園區,為新成立的小企業提供有利於生存和發展的服務環境和空間環境服務。進入孵化器的創業者可以獲得各種低成本或免費的服務,化解創業風險。企業孵化器孵化期結束後,需要退出孵化器,將新的創業主體帶入孵化器。
2.創業孵化園要求:
九類人員(以下簡稱“九類人員”)主要從事創業,包括失業人員、自主創業的城鎮退伍軍人、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兩畢業年限、畢業五年內的大學畢業生、在基層工作的大學畢業生、農民工、殘疾人和被征地農民。
3.原則上,九類人員經營的入駐創業主體不少於20個,提供不少於60個就業崗位。(原則上加工孵化器的孵化單位不得少於10個)
設有專門的創業服務場所和相應的創業服務人員,可為入駐創業主體提供基本的創業咨詢、創業培訓、創業政策實施等創業服務。
高校畢業生在畢業當年及畢業後5年內設立的創業主體數量占入駐創業主體總數的50%以上,可認定為大學生創業孵化器。
4.申報及鑒定程序:
1)市創業孵化園由法人單位申報,經市創業指導中心(市勞動保障培訓就業指導中心,以下簡稱市創業指導中心)審核,認定並頒發“XXX”牌匾創業孵化園”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認定。
2)申請市級企業孵化器認定,必須填寫《企業孵化器統計認定表》和《企業孵化器孵化單位登記表》。
3)縣(市)區級創業孵化園,法人申請,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可,報市創業指導中心備案,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授予“XXX縣(市)區創業孵化園”牌匾。
4)申報認定縣(市)區創業孵化園,必須填寫縣(市)區創業孵化園統計認定表和創業孵化園孵化單位登記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