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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市供熱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供熱行為,維護用戶和供熱單位的合法權益,促進供熱事業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供熱及其相關管理活動。第三條市和區(市)縣供熱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供熱管理工作,具體工作可以由其所屬的供熱管理機構實施。

市和區(市)縣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供熱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四條鼓勵和支持供熱用熱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節能環保的供熱用熱技術,推廣新能源供熱、集中供熱和熱計量,加強供熱信息化建設,提高供熱用熱管理水平。第五條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供熱主管部門應當鼓勵建設低能耗、低汙染的供熱項目,限制並逐步取消高能耗、高汙染的供熱項目。對在供熱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供熱第六條市供熱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環境保護、發展改革等部門,遵循統籌兼顧、合理布局、節能減排、近期與遠期相結合的原則,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制定供熱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供熱用熱規劃的修改應當按照供熱用熱規劃編制程序進行。第七條新建、改建、擴建供熱工程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和供熱用熱規劃,並報供熱用熱管理機構審批。第八條建設供熱工程應首先確定供熱單位。供熱單位確定後,建設單位應當邀請供熱單位參與工程的設計、施工和竣工驗收。

供熱工程質量保修期為兩個采暖期。保修期內出現質量問題,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其他工作由供熱單位負責。第九條供熱工程的設計、施工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並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設計和施工技術規範;使用的設備、材料和計量器具(熱量表)應符合設計要求和國家規定的產品質量標準。第十條供熱工程資金,供熱單位可以采取自籌資金、用戶投資、吸收社會資金、利用外資、政府補貼等方式籌集。第十壹條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向供熱單位查詢地下管網等相關供熱設施情況;影響供熱設施運行和安全的,建設或者施工單位應當與供熱單位約定相應的保護措施,建設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實施。第十二條在供熱管網及其附屬設施1.5米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壹)修建建築物、構築物;

(二)挖掘、鉆探、打樁、爆破;

(三)植樹;

(四)堆放垃圾和雜物,排放廢液;

(五)其他影響供熱管網及其附屬設施安全的行為。第十三條在供熱區域內拆遷房屋,影響周圍房屋供熱而未拆遷的,應當消除影響;被拆遷房屋的熱力系統已經供熱單位改造的,應當依法對供熱單位進行補償。第十四條供熱經營應當依法實行特許經營制度。申請從事供熱經營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條件,依法取得供熱用熱管理機構的行政許可後,方可從事供熱經營。第十五條供熱管理實行供熱質量保證制度。供熱質量保證金用於在用戶室溫不達標、供熱單位違規收費、設施故障率超標、無故停供等情況下補償用戶損失。

特許經營協議期滿或者供熱單位退出供熱市場時,供熱主管部門應當向供熱單位返還供熱質量保證金及利息。

供熱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由市供熱主管部門制定。第十六條供熱單位應當成立用戶服務組織,向社會公開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標準、報修電話和程序,在供熱期間安排人員24小時值班,停止供熱可能影響用戶的,應當及時通知用戶。

供熱單位應當按照供熱用熱管理機構的要求報送各種經營統計資料和其他相關資料。第十七條供熱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規範,對其經營管理的供熱設施進行檢查、維修、更新和改造,確保供熱設施安全、穩定、正常運行。

供熱單位不得擅自放棄供熱經營權。供熱經營權的出讓和轉讓應當有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條件的受讓方或者受讓方,並經供熱管理機構批準。

供熱單位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規定投保供熱責任保險。第十八條供熱單位應當制定供熱故障應急預案,在接到用戶供熱設施爆裂、漏水等搶修信息後,應當在30分鐘內實施搶修,並向保險公司報案,協助保險公司辦理理賠。其他突發故障要及時修復。對影響搶修的其他設施,應當采取合理的應急處理和必要的現場保護措施,並及時報告供熱用熱管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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