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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市國土資源局的主要職能

主要功能:

(壹)承擔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礦產、海洋礦產等自然資源的責任;制定國土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全市宏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研究,制定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措施;編制國土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

(二)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貫徹國土資源法律法規。擬訂土地、礦產、海洋礦產等自然資源的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政策以及相關技術規範和規定,並組織實施;負責相關行政執法、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三)承擔優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年度計劃和土地整理復墾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和審查市(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組織編制全市礦產資源、海洋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和地質環境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等相關專項規劃並監督實施。

(四)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礦產、海洋礦產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調解重大權屬糾紛;負責提供及時準確的全市土地利用數據;指導全市城鄉地籍土地管理,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指導土地確權、登記、定級和評估,指導和承擔土地登記資料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全市和耕地保護的責任;負責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的保護;負責土地開發、整理和復墾;負責土地征用、農用地轉用和臨時用地的審核和審批。

(六)承擔節約和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制定土地開發利用標準並組織實施;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制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定價、轉讓等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農業部門對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進行監督管理;組織實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和劃撥用地目錄,承擔國務院和省政府批準的改制企業國有土地資產處置的審批工作。

(七)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土地價格,規範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行為,規範和監督礦業權市場,組織監督管理礦業權人的勘查開采活動,依法查處相關違法行為。

(八)承擔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管理責任;組織實施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規劃;負責礦業權(地熱、礦泉水)的審批;負責監督管理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利用和保護;按照有關規定,負責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征收和礦產資源儲量的審查確定。

(九)承擔地質環境保護和地質災害防治責任;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監督管理地質遺跡(古生物化石)的勘查、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負責地質環境的監督管理

工作;組織指導地質環境動態監測、調查和評價,完善地質環境監測網絡,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發布地質災害預報。

(十)依法征收資源收益,規範和監督資金使用,制定土地和礦產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組織征收和管理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配合有關部門制定收入分配辦法,配合有關部門指導和監督全市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征收和使用;按照有關規定,參與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的管理,參與國家出資的礦業權權益管理,負責預算、財務和資產管理及相關資金、基金的監督。

(十壹)承擔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責任;擬訂住房保障方案並指導實施;擬定廉租住房規劃和政策,參與廉租住房資金安排的相關工作;編制和監督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計劃。

實施。

(十二)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訂住房政策,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定全市住房建設規劃和平計劃並指導實施;研究並提出重大住房問題的政策建議。

(十三)承擔房地產交易市場的管理責任;負責整頓房地產交易秩序;按照有關規定,負責管理房地產交易登記、房屋租賃、房屋檔案、房地產測繪、房地產中介服務和城市商品房預售。

(十四)承擔物業管理責任;負責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居住環境;指導和監督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運作;負責物業服務企業的資質管理;負責物業的前期管理;負責全市重點保護建築的管理。

(十五)承擔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責任;負責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的監督管理;負責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的資質管理;指導房屋拆遷單位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安置。

(十六)承擔房屋安全管理責任;負責房屋健康檢查;組織和指導房屋安全鑒定工作;組織實施危舊房改造;負責廢棄房屋的管理;負責房屋白蟻防治。

(十七)負責國土資源和房屋開發研究、科技教育、信息化建設,制定相關規劃和計劃並組織實施;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制定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

(十八)負責垂直管理行政機構的管理工作;指導各區市縣的業務工作。

(十九)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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