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按照職責分工參與建築市場管理。第四條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監督檢查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加強對建築市場的檢查和管理,依法查處建築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第五條建築市場的經營活動應當遵循公平競爭、合法交易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第二章資質管理第六條在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範圍內從事建築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資質審查,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接受資質審查,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再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取得資質證書。第七條外國和港澳臺及外省市的單位來大連從事建築經營活動,應當先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資質認證手續,然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第八條從事建築經營活動的單位,分立或者合並,應當在辦理營業執照註銷或者變更登記手續後,向原申請資質等級的部門辦理資質證書註銷手續。發生分立、合並的,必須重新申請資質等級。第九條從事建築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在資質證書載明的等級和範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從事建築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年度審查。未按規定送審的,資格證書自動失效。第十條資格證書由國家統壹印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轉讓資質證書,不得出借、出租設計標誌。第三章發包與招標管理第十壹條建築工程符合發包條件的,建設單位應當發包,擇優選擇承包單位。第十二條建設項目經計委、經委和法律、法規授權的部門批準後,建設單位憑有關項目文件辦理報建手續。第十三條建築工程發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已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固定資產投資許可證》,並已辦理項目開工手續;
(二)具有地形圖、水文和工程地質、地下管線等工程勘察設計所需的基礎資料;
(三)有滿足施工需要的設計文件和相關技術資料;
(四)建設資金和主要設備已經落實;
(五)拆遷進度符合項目建設要求;
(六)有與建設項目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管理人員;
(七)實施招標,應當具備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開標、評標、定標的能力,或者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代理。第十四條建設單位或者其委托的代理機構應當將建設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第十五條承包建築工程的單位必須持有營業執照、資質證書、產品許可證、開戶銀行資信證明和安全生產資質證書,並按照資質等級和批準的業務範圍承包,不得無證承包或者超範圍承包。第十六條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總承包和分包。總承包和總承包單位可以按規定將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分包單位不得將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禁止轉包工程。
總承包人和總承包人應當對分包工程進行管理,並對發包人負責。第十七條發包人不得泄露工程標底和收受賄賂,承包人不得采用行賄等不正當行為承攬工程。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職權幹涉承包;不得以征地、拆遷、規劃、設計、提供土地、發放證照為條件,指定承包商或強行立項。
供電、供水、供氣、郵電、消防、爆破等專業隊伍和部門不得以行業專業性為由壟斷行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