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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市科委《大連市軟件開發生產企業、軟件產品認定暫行辦法》的通知

第壹條 為促進我市軟件產業發展,落實國家、省、市給予軟件開發生產企業、軟件產品的優惠政策,根據《中***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及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大連市行政區域內軟件開發生產企業和軟件產品的認定管理,適用於本辦法。第三條 大連市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軟件開發生產企業和軟件產品的認定工作。第四條 軟件開發生產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壹)以軟件產品的開發生產為主營業務,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80%以上,從事軟件技術和產品研究、開發生產、技術支持服務的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50%以上;

(三)軟件經營總收入(包括產品銷售、工程項目、技術服務、培訓、咨詢、技術轉讓收入等)占企業年總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主開發軟件收入占企業軟件經營總收入的60%以上;

(四)用於軟件技術及其產品研究、開發的經費應占本企業年銷售額的10%以上。第五條 認定軟件開發生產企業,應由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向市科委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二)國家版權局頒發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經技術市場合同登記的軟件技術轉讓(開發)合同(協議)、國家和省、市有關部門下達的研制開發項目任務(計劃)書、市屬局級以上主管部門的鑒定證書等能夠證明擁有自主版權的文件;

(三)財務報表、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報告、經營情況分析報告;

(四)職工名冊、學歷、專業技術職務證書。第六條 認定軟件產品,應由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產品的所有人、使用人向市科委提出申請,並提交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的材料。第七條 軟件產品,是指軟件所有人、使用人擁有自主版權並符合《國家高新技術產品目錄》或《中國高新技術商品出口目錄》的計算機程序及其他有關文檔的存儲介質 (包括軟盤、硬盤、光盤等)。第八條 市科委接到申請材料後,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分期分批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評審,經評審合格的發給軟件開發生產企業或軟件產品認定證書;評審不合格的應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經認定的軟件開發生產企業、軟件產品即為高新技術企業、高新技術產品。第九條 市科委應按年度對認定的軟件開發生產企業、軟件產品進行復核。復核不合格的,取消其軟件開發生產企業、軟件產品認定資格,收回證書。第十條,市科委在認定和取消軟件開發企業和軟件產品的資格時,應將有關文件復印件報送市國稅局、地稅局、財政局、信息產業局、經委備案。第十壹條 經認定的軟件開發生產企業、軟件產品可享受國家、省、市規定的有關優惠政策。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科委負責解釋。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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