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禁止任何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戶在我縣生產和銷售“孔明花燈”。
二、禁止任何單位、組織和公民個人在我縣燃放“孔明彩燈”。
三、凡違反規定生產、銷售“孔明彩燈”的,工商部門應依法予以取締並給予行政處罰;城管執法部門要清理在廣場、遊樂園銷售“孔明燈籠”的流動攤點。
四、凡違反規定燃放“孔明彩燈”的,由公安消防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有關規定,處以警告和罰款;造成火災事故的,依法予以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違反規定生產、銷售、燃放“孔明燈”,拒不服從管理,阻礙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給予警告或者處2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六、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積極勸阻和舉報非法生產、銷售和非法燃放“孔明彩燈”的行為。工商、公安、消防等部門應當及時受理舉報和投訴,並依法查處。
七、各鄉鎮政府、工業園區、社區居委會、村委會要履行屬地責任,大力開展禁放“孔明燈籠”的宣傳教育,提高人們對“孔明燈籠”危險性和危害性的認識,引導廣大群眾不購買、不燃放“孔明燈籠”,積極配合禁放“孔明燈籠”。
林迪安縣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2022年2月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