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第六條第四款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公安、衛生、稅務、規劃、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相互配合,做好體育市場的管理工作。”
(二)將《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修改為《治安管理處罰法》。
(3)刪除第二十九條。二、對《大同市市政設施管理辦法》作出修改。
(壹)將有關規定中的“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
(二)第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城市規劃、自然資源、公安、市場監督管理、生態環境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在市政設施管理方面相互配合。”
(三)第六條修改為“市政設施發展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公安等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編制,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市政設施建設規劃,會同市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制定年度市政設施建設計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四)將《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條款修改為《治安管理處罰法》。
(5)刪除第五十三條。三、對《大同市戶外廣告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壹)將相關條款中的“工商行政管理”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將“市政管理部門”修改為“城市管理部門”。
(二)第五條第四款修改為“市、縣(區)公安、文物、生態環境、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管理工作。”
(三)第六條第壹款修改為:“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市場監督管理、規劃、自然資源、城市管理、生態環境、公安、文物等部門,,並根據城市規劃制定戶外廣告的總體規劃。重點街區的戶外廣告要做詳細規劃。”四、對《大同學校校園及周邊環境保護條例》作出修改。
(壹)將“建設和市政公用管理部門”修改為“住房和城鄉建設與城市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市政公用管理部門”修改為“城市管理部門”,“文化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
(二)第三條第三款修改為“公安、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文化和旅遊、文物、衛生和體育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相互配合,做好學校周圍環境的保護工作。”
(3)刪除第三十八條。五、對《大同市建築安全監督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壹)將有關規定中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修改為“應急管理部門”。
(2)刪除第三十八條。六、對《大同市企業集體合同條例》進行修改。
(壹)將有關規定中的“勞動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修改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二)刪除第二十六條。七、對《大同市企業事務公開條例》作出修改。
第五條修改為:“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工業和信息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審計、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八、對《大同市促進個體私營經濟發展條例》作出修改。
(壹)第十四條“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修改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二)刪除第二十八條。九、對《大同市村務公開條例》作出修改。
(壹)第五條修改為:“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村務公開工作的領導。農業、農村、民政、規劃、自然資源、衛生和健康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村務公開的指導、服務和監督工作。”
(二)刪除第二十壹條。十、對《大同市行政執法責任制條例》作出修改。
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對違法執法責任的追究,由責任人所在機關按照管理權限和有關程序辦理;需要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作出決定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十壹、對《大同市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作出修改。
刪除第五條第二款,刪除第三十九條。十二、對《大同市酒類商品監督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壹)第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衛生、公安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酒類商品生產、銷售的監督管理工作。”
(二)將《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修改為《治安管理處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