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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記賬:通過國稅局代開的專用發票,銷售方的信息是體現代開機關的信息還是代開企業的信息?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53號)第十條規定,代開發票崗位應按下列要求填寫專用發票的有關項目:

1.“單價”欄和“金額”欄分別填寫不含增值稅稅額的單價和銷售額;

2.“稅率”欄填寫增值稅征收率;

3.銷貨單位欄填寫代開稅務機關的統壹代碼和代開稅務機關名稱;

4.銷方開戶銀行及賬號欄內填寫稅收完稅憑證號碼;

5.備註欄內註明增值稅納稅人的名稱和納稅人識別號。

第十壹條規定,增值稅納稅人應在代開專用發票的備註欄上,加蓋本單位的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

《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壹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發票專用章。

因此,通過國稅局代開的專用發票,應按以上規定填寫相關信息,“銷貨單位欄”填寫代開稅務機關的統壹代碼和代開稅務機關名稱,不填寫銷售方名稱,銷售方名稱和納稅人識別號填寫在備註欄內,同時在備註欄要加蓋銷貨單位發票專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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