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單價”欄和“金額”欄分別填寫不含增值稅稅額的單價和銷售額;
2.“稅率”欄填寫增值稅征收率;
3.銷貨單位欄填寫代開稅務機關的統壹代碼和代開稅務機關名稱;
4.銷方開戶銀行及賬號欄內填寫稅收完稅憑證號碼;
5.備註欄內註明增值稅納稅人的名稱和納稅人識別號。
第十壹條規定,增值稅納稅人應在代開專用發票的備註欄上,加蓋本單位的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
《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壹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發票專用章。
因此,通過國稅局代開的專用發票,應按以上規定填寫相關信息,“銷貨單位欄”填寫代開稅務機關的統壹代碼和代開稅務機關名稱,不填寫銷售方名稱,銷售方名稱和納稅人識別號填寫在備註欄內,同時在備註欄要加蓋銷貨單位發票專用章。